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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收入迟交金几点思考

关于运输收入迟交金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有关迟交金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企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运作模式下,铁路企业的老规章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律产生的矛盾与碰撞,分析阐述了如何将老规章的规定与市场经济的新发展有机地结合,解决旧制度与新市场的对立统一问题。   关键词:运输收入;迟交金;思考   中图分类号:F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六章客运杂费第三十四条规定:“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这是我们铁路运输企业多年来执行的老规章,但现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的体制改革、生产力布局的调整,特别是铁道部对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快运股份公司进行合并重组的战略部署,将使铁路企业进一步面对市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这样就为老规章注入新内容,同时在执行中又存在着许多新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下面就这一问题结合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收入工作实际做粗浅分析。   一、客观现状及分析   整合后的中铁快运公司自2006年1月1日接管运输收入以来,收取迟交金的范围和种类有:   1.客户应交运杂费支票退回,这是收取迟交金的一个老项目,也是办理最多的一个迟交金项目,是一个“合规又合理”的项目。   2.客户预付运杂费支票退回,这是自接管收入以来,收取迟交金的又一个项目,属于“合规不合理”的项目。   3.月结客户迟交金,这是铁路局没有的一个收取迟交金的项目,这是收取迟交金的一个新项目,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   4.按月结办理的代理网点的迟交金,同样,这是铁路局没有的一个收取迟交金的项目,这是收取迟交金的一个新项目,也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   5.未按时上缴的到收运费,这是中铁快运特有的一个收取迟交金的一个项目,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   ???述迟交金的“合规”是指规章上有明确规定的,“合理”是指以实际业务的发生为基础,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从收取迟交金的内涵和意义出发,应该收取的迟交金,太原分公司已不折不扣的执行了上述规定,全额收取了各项迟交金,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客户应交运杂费支票退回,在收取这一项目的迟交金时基本上没有难度,之所以能够顺利收取主要原因是:①由于运用支票结算的客户一般都为大客户,不在乎迟交金的数额;②由于是长期的大客户,对铁路运输企业有依赖性,不愿意得罪铁路企业;③由于是大客户,多数是国有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是企业“买单”,与个人切身利益无关。   2.客户预付运杂费支票退回,在收取这一项目的迟交金时有一定难度,主要是因为这一项目属于“合规不合理”的项目,之所以“合规”是因为在收入专户的银行对账单上确实反映出有银行退款发生,“不合理”是因为它并不是真正的运输收入的欠款,并未产生迟交。正是由于它自身存在不合理,所以在收取上存在难度,但在接管收入初期,为了维护铁道部收入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我们还是对这一项目收取了迟交金,但需要做很多耐心的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办理快运的预付款客户,由于办理快运的客户绝大多数是自营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成本核算相当细致,对增加的这一笔费用提出异议,拒决交纳,所以需要做很多的解释工作,但同时也使客户对中铁快运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   3.月结客户迟交金,这是一个新项目,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所谓的“不合规”是指规章上没有详细规定对月结客户收取迟交金;所谓“合理”是指根据与客户签定的月结合同,客户延期付款,就应该交迟交金。这一项目的迟交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①迟交金比例不统一,按照市场部标准的“运输服务合同”中规定迟交金(合同中为“违约金”)的比例为按日3‰,有些合同在补充合同中明确为1%,造成了相同内容不同客户执行的比例不同。②执行上有难度,因为有些月结客户,特别是原快运的一些月结客户,对迟交金根本就没有概念,对“运输服务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是觉得形同虚设,因为据了解原快运公司是没有向客户收取过迟交金的。即使是有迟交金的概念,也是已经习惯了比例较小的3‰,难以接受较高的1%比例。   4.按月结办理的代理网点的迟交金,这一项目与月结客户迟交金内容相同,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在执行中同样存在迟交金比例不统一、执行上有难度两个问题。   5.未按时上缴的到收运费,这是中铁快运在特定时期特有的一个收取迟交金的一个项目,属于“不合规合理”的项目。到收业务,是指发货在发货时不支付运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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