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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制衡研究综述
关于股权制衡研究综述
摘要: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助于解决公司治理的两类委托代理问题。而在国内对于股权制衡的研究有许多争论。本文的研究发现:1.国内关于股权制衡的主要分歧在于股权制衡是否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公司治理;2.研究角度的不同,对股权性质的分类,以及对公司绩效指标的选取,是导致研究结论不同的原因;3.外部环境对股权制衡的效果有制约作用。
关键词:股权制衡;公司治理;公司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一、背景
(一)股权制衡的涵意及发展来源
公司治理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前提。而委托—代理一直是公司治理的焦点。随着研究的深入,委托代理出现了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和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经理的利益冲突;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从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证明当前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是大股东持股而不是Berle和MBans(1932)所认为的分散持股以来,公司治理的焦点由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转向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
但是,两类冲突总是并存的。事实上,作为解决第一类冲突问题方式之一的大股东持股又产生了第二类的委托—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吞与掠夺。与第二类委托—代理理论关注传统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冲突不同,“股权制衡理论”被很多学者认为能够同时解决这两类的冲突呢。“股权制衡理论”根据普遍存在的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现象,指出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在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时,还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股权制衡是指在公司中至少有两个大股东共享控制权。目前,已有多篇关于“股权制衡”的理论与实证文献在国外顶级刊物发表,结合到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股权制衡问题成为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作为现阶段的关于股权制衡的研究成果,将给我们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以一定的启发。
(二)国外股权制衡的研究
1.P-R模型(Pagano和Rell,1998)??代理成本与监督成本的权衡。P-R模型从公司初始股权所有者上市与否的决策出发,通过代理成本与监督成本的权衡,讨论了股权制衡的决定因素。P-R模型假设控制权私人收益与由此带来的企业价值减少的关系是线性的,同时,企业价值的减少D是外部股东监督成本M的函数。企业的价值由投资收益、企业价值的减少D以及监督成本M共同决定的。在这些假设下,该模型论证了博弈的均衡下最优股权结构的存在与结果。
2.B-W模型(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研究了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的形成,并认为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由于初始股东为了避免其中的一个大股东采取单方而的行动,而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多个大股东之间权力平衡的结果。在非上市公司的架构下,该模型假设股东的收益由股东持有的股权、企业价值的损失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共同决定。该模型在合作博弈强均衡的框架下探讨了最优的股东数目以及各自的股份,以此决定股权制衡。
3.G-N模型(Gomes,Novaes,2005)通过对大股东控股与制衡型股权结构情况下,运用不完全信息下讨价还价博弈分析股东对不同项日的投资决策行为,来证明企业的最优股权结构。
综合起来,Bolton各VonThadden(1998),Pagano和Roell(1998),Gomes和Novaes(1999),Bloch和Hege(2001)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制衡既能导致有利经济后果,也能导致不利经济后果,而对公司价值或经营业绩的净影响则取决于“有利”和“不利”这两方而的比较。股权制衡之所以产生有利经济后果,是因为:(1)共享控制权意味着更少的少数股权需要出售以满足融资需求。这样,控制集团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将企业价值内部化,这将会降低他们为了增加私人收益而以损失效率作为代价的从事商业决策的动机;(2)占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之间的谈判问题有可能防止一些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但增加控制者私人收益的决策;(3)相对于一股独大的企业,股权制衡有可能产生最佳的监督水平。占绝对控制地位的大股东可能会对管理层产生过度的监督,当存在多个大股东时,由于大股东之间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就会降低监督水平。
股权制衡之所以产生不利经济后果,是因为:(1)大股东对投资项目的前景、回报率、各自所承担的成本与享受的收益的看法可能不一致,并且存在多个人股东,通过谈判形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增加,从而使得一些具有正的净现值的投资项目被放弃,最终造成投资不足;(2)对管理层的监督活动是一个“公共品”,大股东之间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最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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