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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初探
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初探
公益性捐赠是指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在捐赠过程中可能不会注意到税收对其自身的额外负担效应,但是这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捐赠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应,合理的选择捐赠模式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捐赠积极性,也有利于降低捐赠主体的税收负担。
一、现金形式捐赠与实物形式捐赠
1.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式,也可以是现金形式,捐赠支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因此,对外捐赠物品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要考虑这一问题。企业捐赠实物在流转税方面会涉及增值税或者消费税、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处理,计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指直接销售以外),包括馈赠、赞助等,于产品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而企业捐赠现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所得税方面,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选择现金形式的捐赠比实物形式的捐赠对企业比较有利。
2. 案例分析
例1.A工业企业2010年向灾区发生现金捐赠10000元,与A企业在同一地区的B企业也在同年对外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10000元(不含税)的商品,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A、B企业的捐赠属于可抵扣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且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为25%。
(1)两种捐赠方式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借: 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根据税法规定,A、B两家企业的现金流出计算如下:
A企业:A由于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额=10000×25%=2500(元)
全部现金流出额=10000-2500=7500(元)
B企业:由于是实物捐赠,按税法的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增值税=10000×17%-1000=700(元)
因实物捐赠在扣除限额内,可予以税前扣除,少缴所得税:
(10000+10000×17%)×25%=2925(元)
全部现金流出额=10000+700-2925=7775(元)
通过比较发现,A企业比B企业的现金少流出数额为
7775-7500=275(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捐赠现金比捐赠实物合理。另外,选用现金捐赠方式可避免企业为减少损失而向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嫌疑,更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因而,一般情况下,建议企业尽量选择现金捐赠方式,既能减少企业现金流出,又能为企业树立良好口碑。
二、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抵扣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分析
1.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及比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税法以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同的受赠对象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其优惠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和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公益性捐赠及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则有必要以此为基础厘清。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本内容: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统一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的扣除标准。对外资企业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从而在公益性捐赠方面,实现了企业负担的一致和竞争的平等。
其次,积极推进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国现实,并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调高了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12%,体现了我国稳步推进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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