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中“先令”制度考述.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二年律令》中“先令”制度考述

《二年律令》中“先令”制度考述   【摘要】在本文中,笔者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先令”制度进行研究。并且笔者还将与其它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先令”制度进行参考对比。由此将使西汉初年关于“先令”制度的法律规定展现于世。对于“先令”制度的规定,从现已存在的材料来看,西汉初年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了。但这一法律体系只适用于普通百姓,统治阶级自有其固有的一套继承体系,并不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尤其以至今还存疑的武帝遗诏简为典型。概而言之,在西汉初期,我国的成文法与习惯法是共存的。而习惯法往往被称为“祖宗家法”、“社会公论”、“民族传统习俗”等。   【关键词】二年律令;先令;遗嘱;遗诏;习惯法   “先令”一词多次出现在中国古代的相关史籍中,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又出现两次,并且其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备,当然这基本上是在秦王朝法制体系上建立的,这使得笔者开始关注这项法律制度。   在《二年律令·户律》334-336号简写到: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三三四如戶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為戶,得有之,至八月書戶,留難先令,弗為券書,三三五罰金一兩。   从这几枚简的文字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先令”确实是西汉初年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规范西汉百姓的继承问题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并且其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竹简中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了田宅和财产,还有奴婢。而它的法律程序也是很严格的,必须由地方官来亲自主持,并且还要立下书面文书,一旦出现争议,必须有书面文书,如果没有的话,官方将不予受理。正是由于先令制度涉及到了百姓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它在西汉的民事立法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在《汉书》中也不乏记载。   《汉书·景十三王传》中的记录如下: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   上文中关于先令的记录,主要是对于自己死后要求奴婢陪葬的一项遗嘱,并未提及所属财产的继承问题,也没有??方的人在场。可见,所谓的“先令”制度在内容上还是十分丰富的,其形式也是不拘一格的。   《汉书·杨王孙胡建朱云梅福云敞传》中的记录如下:杨王孙者,孝武时人也。学黄老之术,家业千金,厚自奉养生,亡所不致。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必亡易吾意。死则为布囊盛尸,入地七尺,既下,从足引脱其囊,以身亲土。”其子欲默而不从,重废父命,欲从之,心又不忍,乃往见王孙友人祁侯。祁侯与王孙书曰:“王孙苦疾,仆迫从上祠雍,未得诣前。愿存精神,省思虑,进医药,厚自持。窃闻王孙先令裸葬,令死者亡知则已,若其有知,是戮尸地下,将裸见先人,窃为王孙不取也。”   上文中关于先令的记载,也是交代自己的身后之事,主要是让他儿子在他死后把他简单下葬。儿子不想让老父亲裸葬,便征求父亲好友意见,父亲的好友也不赞成。此间也并未如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简牍中规定的方式立遗嘱,而且内容也颇为不同。   《汉书·何并传》中的记录如下: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曰:“告子恢,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葬为小椁,亶容下棺。”   上文中记录的是何并给儿子立的遗嘱,其内容为何并死后的下葬方式。与上面两篇不同的是,此文中出现了官方人员来作先令书,比较正式。而内容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简文也是不同的。可见当时的“先令”制度应该是比较丰富的,这既是一种比较完整的法律形式,又具有民间的习惯性。   以上几条都是《汉书》中关于“先令”的记载,对于这几条,颜师古注曰:“先令者,预为遗令也。”而江苏省仪征胥浦一零一号汉墓出土有《先令券书》。可见,“先令”是死者生前对于死后的安排,也就是遗嘱。而这几条记载与张家山247汉墓出土的简文中的先令制度有所不同。《汉书》中的记载比《二年律令》要晚,在法律形式上,《二年律令》的规定比较严格,而《汉书》中记载的并不那么严格。从内容上来看,《二年律令》也远比《汉书》中出现的案例要丰富的多。笔者认为,法律形式上严格程度和内容上丰富程度的对比,极有可能是统治阶级与普通百姓的差别。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法律程序可以简化,而普通百姓则不行。在遗产继承上,统治阶级自有其千百年来相传的一套继承体系。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汉书》中关于“先令”制度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先令”制度在西汉前期已经非常成熟了。这也体现了西汉初年对于遗嘱的专项立法已经很完整了,也是汉代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一种力证。接下来笔者将主要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关于“先令”制度的记载进行分析。   在《二年律令·户律》334-336号简中,关于“先令”的记载总共出现两次。其意均为预为遗令也。作为一项遗嘱制度已经可以肯定了。而在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先令

文档评论(0)

ertery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