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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與員工認股制度的設計课件

技術股與員工認股制度的設計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顏雅倫律師 ellen@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員工激勵制度的嶄新規劃 因知識而享有財富的年代。 土地與資本的擁有者,如果不能與擁有高度知識及技術的勞力相結合時,其創立的企業不但沒有競爭力,甚至可能無法存活。 設計良好的員工認股或技術股取得制度,可讓這些員工有機會享受到自己創造出來的價值與財富,承擔並享受公司經營的損益,從而維持員工對所服務之企業的凝聚力,並避免因員工的流動與跳槽而衍生出更強的競爭者。 技術股的定義與受領條件 技術股的定義 廣義:泛指企業對於擁有企業所需知識或技術的人員或外部顧問,提供無償或有償(但低於市價)的股票或認股權,使其得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狹義:直接以技術(包括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價,換取公司的股票。 受領技術股的條件 移轉一定的權利給公司,例如專利權、營業秘密、圖說,通常是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居多。 服務一定的期間,並有相當的競業禁止的約束。 公司營運達成一定的目標,例如營業額、獲利能力、上市上櫃。 技術股與員工認股權安排(一) 於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公司法中關於以公司所需之技術作為出資或讓員工持股的工具相當有限。 技術出資(舊公司法§131Ⅲ、§272) 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購新股 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在公司法修法前,國內技術出資以及員工認股的法源,常常必須求諸於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規,譬如證券交易法、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條例,或者是在業界實務上另行以契約的方式,由大股東或投資人提供股票。 技術股與員工認股權安排(二) 公司法修正後,對於員工取得公司股份的來源將包括: 一、員工以公司所需之技術做為出資。 二、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 三、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四、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五、辦理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 相關稅賦的處理、給與時點的控制、員工出資多寡或公司資金運用之規劃等事項,都是技術股契約設計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以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一) 以公司所需技術做為出資在公司法未修正前實務上已採行。 新修正公司法在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已明文認可此項出資方式。 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其時點不再限於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或者是公司不公開發行新股,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時才適用。 「技術」不以法有明文的專利、商標、 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為限,個人特殊技能亦可。 代表案例:昱嘉科技案 以公司所需技術做為出資(二) 技術出資可能的問題: 一、如何鑑價?主管機關之審核標準為何? 二、折舊問題? 三、技術未實施完畢前,員工已離職,發 出的股份是否可減資註銷?是否應減 資註銷? 四、技術出資事項由董事會決定,少數股 東權益如何保障? 以公司所需技術作為出資(三) 課稅時點 財政部早期見解 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 惟股東於取得該項設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超過面額部分則按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必威体育精装版見解: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 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員工分紅入股(一) 在早期未有庫藏股或員工認股權等制度時,許多公司均採用員工分紅入股作為技術股來源。 例如在新創公司的情況,可於公司之章程中規定,於公司設立後初始幾年內,拉高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並得依經營團隊的實際狀況,於章程中定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以及其得分配之比例。 案例:啟碁科技案、廣明光電案 於公司法修正後,公司可以在章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從屬公司員工,也可以成為員工分配股票紅利的對象。 員工分紅入股(二) 採用此一方法之先決條件為:公司需有盈餘可供分配。 此外,採用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無須再額外支出認股資金,是其優勢,惟卻容易產生股權稀釋的效果,並會對股東權益造成一定的衝擊。 員工分紅入股之課稅問題 是否應以費用列支? 以面額或時價課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 臺灣企業對於員工分紅認股之會計處理方式,常會影響外資的投資評等與海外籌資計畫的推動。 現金增資提撥認購 除員工分紅入股外,現金增資提撥員工認購亦是早期臺灣許多公司讓員工取得技術股的途徑。 案例:頎邦科技案、台積電案 使用上的限制 限於公司「通常發行新股」時 新種有價證券的發行將實質剝奪員工認股新股的權利 若欲使員工或技術團隊在一定時點後才取得公司的股票,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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