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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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格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现行《办法》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九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 (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 (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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