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调对接的现状及困境与出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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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调对接的现状及困境与出路   论文摘要 纠纷是人类生活中无可避免的争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纠纷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其本身的复杂性与难处理性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法院是各种纠纷与矛盾的集中体,众多繁杂的纠纷需要在法院进行解决,然而法院目前大多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显得尤为重要。调解是化纷止争的有效方法,也是目前司法最为推广的可行方案,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地将调解与审判融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本文将从诉调对接的内涵出发,论述其现状及存在的困境,并探讨其出路。   论文关键词 诉调对接 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   “诉调对接”这个词在当前社会中已不是个新鲜词,然而由于对“诉调对接”的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在处理的方式上也不尽相同。目前对“诉调对接”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差异,第一种认为“诉调对接”是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主要是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进行结合,因解决纠纷主体不同而分为法院的诉讼调解、行政机构的调解机制等;第二种则认为“诉调对接”专指法院的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通过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的主要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法院的诉前调解,通过该机构制作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后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协议的内容后可制作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笔者所在法院也是采取这种做法,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诉调对接”是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结合后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业务上又受司法局的指导,使得其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不至于成为夸夸其谈的附属品,而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诉调对接”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提高了司法效率,与诉讼程序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为解决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法院诉调对接流程及现状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促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一再创造历史新高,而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仅靠法院的力量显得单薄,且通过诉讼具有对抗性强、矛盾易激化、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面对案多人少的审判现状,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诉讼压力,各地法院正积极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   目前法院中诉调对接的基本流程为: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诉前调解纠纷范围的(例如离婚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其他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进行调解,其调解期限一般为30天,若调解不成则退回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双方当事人若能达成调解协议,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案件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发函通知法院调解的结果,法院则应当将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根据不同调处结果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合法有效的诉前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由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程序快捷,并且不需收取任何费用(即使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也免收诉讼费),低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当事人,使他们愿意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先行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能够使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了涉诉信访量,也使双方当事人关系不会闹得太僵,和平解决后也保障了他们以后工作、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了纠纷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局面。   但是目前诉调对接的工作情况并不乐观,以平阳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于2010年开始实施诉调对接制度,分别在院机关、两个派出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院机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收到立案庭引导的案件123件,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为29件,仅占总案量的23.6%。在未达成调解协议的94个案件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的为9件,占调解不成案件总量的9.57%;因事实与证据不清楚导致被告不同意调解的为13件,占调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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