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法治”思维及当代法治建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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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吏“法治”思维及当代法治建设.doc

古代官吏“法治”思维及当代法治建设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制传统,相伴而生的是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人治”治国传统。无论号称“仁政”也好,标榜“德治”也罢,总归是君主、官僚运用权力的柄杖统治国家,治理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也曾经产生过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只是这种所谓的“法治”是“以法治国”,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表现。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就曾经说过:“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法律不过掌握在君主和官吏手中的“举错”,是用于统治的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实质上是“人治”,因为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每个人都须在法律规制下行为,古代“法治”也可因此说是一种积极的治国方略,在推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过程中是发挥了作用的。以先秦时期齐国管仲为例,管仲在齐国为相四十余年,大力推动变法与改革,极大的推动了齐国的发展,很快就国富兵强而称霸天下。在变法和改革中,管仲非常重视“法”的作用,指出: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治国理政的规矩,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国家能否有稳定的秩序,社会能否在规则内运行,都取决于“法”的作用的发挥。法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则天下大治; 否则人们的行为就是失去规制和约束,国家就会混乱不堪。   即使管仲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但从客观上来讲,能够重视到法的作用,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已是难能可贵了。   因此,尽管古代官吏所秉持的“法治”思维同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法治思想有着根本的不同,但他们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认识到“法”的作用,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在封建专制的社会背景下,是应当受到肯定的。   一、古代官吏“法治”思维述评   古代官吏所讲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另一种治国方略。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肇始于先秦时期,处于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确立的时期。在衰落的周王朝日渐式微的前提下,在封建经济逐渐发达的背景下,“家国一体”的“家天下”的礼制传统严格的束缚着诸侯王霸天下的野心; 新兴的地主阶级基于经济地位的上升,开始寻求政治上的地位和发展。为打破旧有的、强调“等级名分”的礼制秩序,冲破三代以来的“礼乐”藩篱,势力不断壮大的各国诸侯、新兴的地主阶级迫切需要确立新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早期的“法治思想”应运而生,极大的推动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确立。囿于文明的发展程度,先秦时期的官吏们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民主、人权、法治思想,无论是早期的管仲、子产,还是后期的李悝、商鞅,他们所强调的“法治”思维,都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另一种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相比较寄希望于君主和贤才的“人治”方式,古代官吏能够认识到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调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已是值得肯定的。   ( 一) 古代官吏“法治”思维的社会实践   中国历朝历代都不乏良臣。无论是被评为“千古一相”的管仲,还是“为民请命”的包拯,都是竭力秉持“法治”思维、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古代官吏的代表。他们忠君敬上,恪尽职守,循法为治,推动了中国古代封建法治的发展。   1. 管仲的“法治”思维   管仲作为法家思想的奠基人,在齐国推行变法和改革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法的作用,“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什么样的治国手段也没有法令重要,君主统治最重要的也是法令。管子充分认识和肯定法律的作用,治国强调法治,治民同样强调法治,改变了对待老百姓的态度,不再是一味的“生杀予夺”般的残酷、专制,更多的是强调法令对百姓的规范和约束。所以管仲提出“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   君主如何得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靠赏赐吗? 靠刑罚吗?都不是,最重要的是要靠“法治”,靠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治乱在主而已矣”,“有道之君者,善明设法,……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   君主必须重视法律,且不得“舍法行私”,否则,国家必乱,统治必危,“兵乱内作,以召外寇”。   “夫生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 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仲强调法律出自君主,但君主也不能“因私废法”。法自君出,但君主同样要守法; 对于臣子和百姓而言,则要守法,遵守法令对自己的规制和约束,保证自己在法律的规则中谨守自己的本分,“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臣子要忠君敬上,不得逾制越规; 百姓要安守本分,不得胆大妄为; 否则就是“奸邪”。法律就是用来“禁奸止恶”的,因为“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以刑法为主,各朝代的立法活动更是突出表现为立国就即刻编纂刑法典,强调运用刑罚的手段来惩治犯罪,维护统治。而且这种“以刑为主”的立法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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