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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大学人文社会学院社会学系教师评审办法
東吳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教師評審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日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廿六日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97年6月9日函修訂第六條(97年6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97年5月21日決議修訂第九條(97年6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年1月14日函修訂第四、九條(100年3月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初聘教師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審定:
具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得聘為講師。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助理教授。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副教授。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重要著作、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得聘為教授。
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者,由教評會參酌其經歷、著述或作品,審定其級別後聘任之。
前項所稱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以經教育部認定者為限。 第 三 條 本系初聘教師應由學系主任負責填具初聘教師名冊,敘明擬擔任之科目,並檢具下列文件提交系教評會初審:
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
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
履歷表。
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 四 條 本系初聘之專任教師如未具教育部同等級教師證書,應再辦理下列事項申請教師證書:
一、持國外學歷者,本系應於召開系教評會初審前,先送人事室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者,本系教評會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聘任者,學院應將教師之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之外審,應由本系教評會推舉委員一人,會同召集人共同選定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三人,約期審查著作。審查結果以獲二位審查人推薦為通過。
第一項第三款專門著作外審成績及成績之評定,依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有關規定辦理。
初聘之兼任教師應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連續服務滿四個學期或四年者,得由系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辦理教師證書申請。 第 五 條 專任教師之續聘,應由學系主任填具續聘教師名冊,提交系教評會初審:
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複審。 第五條之一 本系如因教學研究或未來發展需要,得申請與本校其他單位或校外學術機構合聘相關專長之教師。
校內合聘應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向原聘單位提出申請,經原聘單位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再送請合聘單位之院教評會複審及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之。
合聘教師之升等、評鑑、休假及差假等應依學校及原聘單位之規定辦理。
校外合聘應由雙方發給合聘聘書,在本校支領專任待遇者,由本校主聘,其權利義務依本校專任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在校外學術機構支領專任待遇者,其權利義務依雙方合作辦法或協議辦理。
合聘教師聘期每次以一學年為原則。 第 六 條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經教評會同意後每次二年。
專任教師未能通過評鑑者續聘聘期為一年,連續二次未能通過評鑑者,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第 七 條 教師聘期之起迄日期,除特殊情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教師第一學期之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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