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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11-2)
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对广西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适用对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91号)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六、申请材料目录: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3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一式3份,复印件);
3.验资报告(一式3份,复印件);
4.企业章程(一式3份,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式3份,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一式3份,复印件)。
七、申请书式样(由水利部提供申请书式样)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监理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转承办人办理(1个工作日)。
3.初审:窗口受理次日起在17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水利部,包括窗口承办人员送水利厅基建局征求意见(6个工作日)后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5个工作日)、窗口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3个工作日)。受理后1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8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流程图
注: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
不需审批、不属本厅职权范围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
补充材料通知(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
报水利部 部队部
分管领导审批(3日)
主管处室及部门
材料不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水利窗口接收材料,首问责任人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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