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交关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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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交关系法

第十一章 外交关系法 第一节 外交制度概说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 二、外交关系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外交关系法的条约体系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一、外交机关体系 (一)国内的外交机关 二、使馆及其职务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三、外交团 四、特别使团 (一)特别使团的概念 五、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使团 (一)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 二、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五、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第四节 中国在外交关系领域的理论和实践 一、新中国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一)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 二、新中国外交关系的创造性实践 (一)半外交关系 三、中国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立法实践 (一)《条例》扩大了外交特权与豁免对人的适用范围 * * 外交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 (1)正式的外交关系 (2)半外交关系 (3)非正式外交关系 (4)国民外交 (一)古代外交法阶段(1648年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之前) (二)近代外交法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订到1945年) (三)现代外交法阶段(1945年至今) 1.主权国家的急剧增加,扩大了外交使团的数量。 2.国家间关系的不断发展,使外交使团的职务日益繁重和复杂。 3.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丰富了现代外交使团的种类。 4.现代外交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为主干,以国际习惯为辅助,具有相对独立体系和丰富内容的法律部门。 (一) 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二)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公约》 (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四)1969年《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五)1973年“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公约” 1.国家元首 2.政府 3.外交部门 (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1.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 2.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 2.保护 3.谈判 4.调查和报告 5.促进 (三)使馆人员的组成 1.使馆馆长 2.使馆职员 (四)使节权及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1.指定人选 2.征求同意 (五)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1.任期届满。 2.派遣国召回。 3.接受国要求召回。 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府。 (二)特别使团的种类和职能 (三)特别使团的组成与派遣 (四)特别使团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1.常驻代表团 2.常驻观察员代表团 (二)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临时代表团 (二)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1.未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任何官员,包括司法、治安、税务和海关官员,不得进入使馆,并且接受国不得对使馆进行任何司法程序,如不得进入使馆发送传票和司法令状。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的馆舍、设备、财产或交通工具免受征用、搜查或强制执行。 (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三)通讯自由 (四)免纳捐税、关税 (五)使用国旗和国徽 (一)人身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2.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3.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 (二)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1.关于刑事管辖豁免 2.关于民事管辖豁免 3.关于行政管辖的豁免 4.关于作证义务的豁免 5.关于管辖豁免的放弃 (四)行动及通信的自由 (五)免除捐税 (六)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七)其他特权和豁免 (一)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人员的家属。 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3.服务人员。 4.私人仆役。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开始和终止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 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 (三)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其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其二,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其三,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用途。 其四,使馆与接受国洽谈业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 其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二)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末 (三)第三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 (四)第四个阶段,20世纪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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