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生物在林业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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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生物在林业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有害生物在林业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 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国家减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目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形势不容乐观。笔者对此作一论述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问题;对策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防治药械因素   1.1防治机械、药剂过于农业化,无法在林区大面积推广利用。一方面,现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药械过于依赖于农业平原施药机械,无法在林区大面积推广利用的主要制约因素表现为体积大、质量大,不适宜在坡度大、杂灌多、海拔相对高度较大、交通不便的森林中使用;而药剂主要制约因素则表现为对森林生态危害性大的化学药剂种类、数量过多,能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的生物、仿生、物理药剂种类和数量太少,不能适应建设现代生态林业的需求。另一方面,防治机械种类、药剂理化性质、森林环境和施药操作人员之间也体现出不相适宜的相互制约现象。如粉剂型化学药剂具有通过风送方式,能很方便地使之与高大乔木的树叶、枝条接触,具有单位时间施放面积大、防虫效果好的优点。但是,施药人员要背负近20kg的重量(喷粉机重量加上药的重量)在布满杂灌的森林中爬山越岭进行施放。这就产生了3个问题:一是粉剂型化学药剂的颗粒非常细微,施放后随风在空气中飘散,如果防护不到位,极有可能被施放人员吸入口鼻中,造成中毒;二是化学药剂大多残留期长,剧毒,在杀死林业有害生物的同时也杀死了有益的昆虫和其他生物,对森林生态中的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破坏。三是由于杂草灌木的阻碍和负重过大,造成单位时间施放面积缩小,充分显示出四者之间的不相适宜的相互制约的关系。   1.2原因。主要是因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一直以来是借用农业药械的成果,而农业药械研制团队的研究方向重点放在平坦的农田田间作业的特点上,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林间作业的特点。而林业系统并没有组建药械研究团队,即使近年来有部分林业科研院所已经开始了林业药械的研究,也仅仅针对某一种机械或一种药剂进行研制,没有将林间作业的特点、林业有害生物的特性,森林生态、林间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等各个因子综合考量而进行系统研制,仍然是单一的各自为战的研制格局。这就从客观上直接造成了药剂、施药机械、施药人员和森林生态环境四者不相适宜的制约局面。   2、技术因素   2.1检疫检验设备、工具书过于单一,检验速度较慢。制约检疫检验的因素主要表现为检疫检验设备和工具书种类少。基层检疫机构的检验设备除了生物显微镜就是放大镜,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快速检验和定性分析的需要。而林业有害生物工具书的问题则表现为以文字形式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形态特征进行描述的较多,以直观性的林业有害生物实物标本和彩色照片等实物直观信息进行描述的十分稀缺,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的实物直观信息储存量少。   2.2原因。产生检疫检验工具种类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直以来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定性分析都是沿用传、帮、带的方式对其外部结构和形态进行肉眼判定的方法,而对林业有害生物内部结构(比如遗传基因等)的定性研究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因此,很难推动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3、法规因素   3.1防治检疫法规中部分条款表述过于简单、含糊,导致依法行政处罚时法律条款适用困难。基层林业检疫机构在进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法规条款很难适用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法规条款的表述过于简单、含糊,难于操作。如《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30条第5项中对“疫情扩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假设1车松材线虫病染疫松木从疫情发生的甲县运到了乙县,这一违法行为中是将“带疫植物运出县境”直接定性为“引起疫情扩散”,还是应将“带疫植物运出县境,并引起再次感染和疫情发生”才可定性为“引起疫情扩散”,对其如何界定就存在争议。又如《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木材或其产品的检疫费按其货值的2‰标准收取”,假定一批带有木材包装材料的电缆从甲地运抵乙地后,经检查,包装材料没有进行检疫,也没有检疫证书,按规定应补收检疫费,是按电缆的总价值的2‰收取补检费,还是仅按包装材料价值的2‰收取,办法中没有明确。诸如此类的现象也存在于《森林病虫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有关条款中,使县级森防站在执法过程对违法事实定性可能不准确,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投诉,从而打击工作人员的执法积极性,这种现象直接制约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的依法行政处罚的力度。   3.2原因。主要是由于法规没有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发展形势适时地进行修改或进行解释,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参照标准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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