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紧急状态法律法规概述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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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紧急状态法律法规概述PPT

第二章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概述 一、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二、现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 三、法律原则 四、意义 一、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萌芽时期 二、发展时期 三、成熟时期 四、完善时期 二、现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与应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很广,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突发事件的类型。 (1)综合类的法律有《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类的法律有《防洪法》、《防沙治沙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汛条例》等。 (3)事故灾难类的法律有:《消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二、现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体系 (4)公共卫生事件类的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 (5)社会安全事件类的法律有《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价格法》等,法规有《信访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等。 /yjgl/flfg.htm 三、法律原则 行政法——紧急状态法 1、合法性原则 紧急权力,就是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依据特殊的法律程序、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组织各种力量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恢复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紧急权力最大的特征就是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对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实施较平常时期更加严格的限制。 2、合理性原则 国家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必须基于制止紧急危险事态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紧急状态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如:军事手段。 5、法治原则 紧急状态仍然是一种法治的状态,政府部门和官员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防止权力无限扩张和滥用。同时,紧急状态法还应当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责范围,防止其在紧急状态下的失职或不作为,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应当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6、宪政原则 紧急状态法应当明确规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7、比例原则——帝王条款,比例原则是对国家紧急权力最重要的实质限制之一。 首先,紧急权力行使要能够达到维护国家生存的目的; 其次,国家紧急权力必须按照那些对人民权利限制最少的方式来行使,即在不违反或削弱国家实施紧急状态的目的的情况下,在多种选择方案中,首先应该选择那些对人民权利侵犯最轻的方法; 最后,需要衡量相应方案的利弊得失,保障相应措施利大于弊,得大于失。 8、履行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原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紧急情况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形势的严格需要为限,这些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后,公约的有关条款将对我国的紧急状态实践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应当充分吸收并反映公约的有关规定,将国际监督机制引入我国的紧急状态实践中,实现更充分的人权保障。 四、意义 (一)一般意义: 1、界定“紧急状态”的定义和范围。 2、建立健全面的和专项的灾难防御和应急救助机制。 3、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力,责任落到实处,防止互相推诿。 (二)的主要意义: 1、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的发生; 2、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3、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4、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应该是一部全面而完整的综合性灾害法律制度,和其它专门性法律法规也应该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即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免和免除的活动 认定:权力归有权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等)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当原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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