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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中刑罚措施
浅谈经济犯罪中刑罚措施
摘要: 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打击力大很大,其处罚措施很强,但是从刑罚的目的以及处罚成本上来说,是不是最适合的还有待考究。因此本文从刑罚的目的角度来讨论如今经济犯罪中的刑罚是否有必要将轻刑化主义思想引入来取代重刑主义思想,以及对经济犯罪刑罚朝轻刑化主义发展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经济犯罪 刑罚措施 刑法目的 刑罚重刑化
一、刑罚的目的及正当化根据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问题在我国大陆刑法学界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惩罚说。该学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是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的发生。2、改造说。该学说认为我们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3、预防说。该学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另外,还有双重目的说、三重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等。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二)刑罚正当化的根据
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理论上存在绝对主义(报应主义)、相对主义和并合主义。1、绝对主义是指对犯罪的报应,即刑罚是针对恶性的恶报,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其正当化根据就是古老的正义观念――“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绝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2、相对主义即目的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相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3、并合主义是一种折中的观点,以相对报应刑论为内容,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须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我国刑法采取了并合主义立场。从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并合主义说我们可以得出,刑罚的适当性不在于它的轻还是重,只要能预防犯罪,就是适当的、合理的。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超出了报应的限度,也可能是预防犯罪所不必要的,而过于轻缓的刑罚可能没有体现报应的正义性,也可能难以满足预防犯罪的要求。这正好印证了贝卡利亚的一句话“刑罚不在于重,而在于不可避免”。
二、我国经济犯罪的处罚现状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是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其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占总量的60%,。而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也仅为10多个。对经济犯罪设置如此严厉的重刑结构,无论是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是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相比,都是十分罕见的。但我们发现,这种严刑重罚的做法并未带来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使得在司法成本越来越高的同时经济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使得刑法对于控制经济犯罪变得力不从心。
三、对于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性化的思考
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如此大的打击力度,但是犯罪活动却没有因此而减少,可以看出并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理论上经济犯罪的重刑化思想就与刑罚的目的脱节了。在实践上两者也没有达到很好的结合。在对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没有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制,可操作性不强,如:在知识产权的犯罪中,虽然规定了罚金,但是很模糊,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这样就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于是在我国一般出现此类案件,都是判有期徒刑居多。在这个自由刑内,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导致没有足够的刑法资源防止重大刑事犯罪。
其实,在这时只要刑罚剥夺了犯罪人的某种资格或者切断他再次从事此类犯罪的资本或能力,就可以很好的达到个别预防的效果。对于其他人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达到对社会的一般预防。因此是否应该考虑来完善经济犯罪中的刑法处罚,增加资格刑,补充财产刑,改变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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