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制新闻报道语言规范
法制新闻报道语言规范
法制新闻报道是指各新闻媒介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具体包括宣传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与研究等多个方面。如今,法制类节目或栏目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宣传的重要园地,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法制新闻报道在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制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媒体的法制宣传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使用法律语言时经常出现失范现象。一篇失准的普法文章、一档失误的法制节目往往会给民众造成误导,甚至产生不良影响,这与我们进行法制宣扬的目的相悖。显而易见,媒体的法制类节目、版面既然以宣传法律为己任,无疑首先要符合法制新闻报道的用语规范,严格掌握法律界限,准确使用法律语言,遵守语言运用的规律。
专业性
各行各业都存在着大量的专业用语。法律活动作为特定的专业范畴,同样有着特定的专业术语和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专业术语是专门用来表示法律领域特有的事物、现象的法律专业用语,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科学归纳和概括,是法律语言的主要标志。对于法律事务的报道离不开大量的法律术语的运用,这有利于达到表述上的准确。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自诉人”、“不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未遂”、“中止”、“现场勘查”、“辩护”、“申请回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第三人”、“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公示催告”等;行政诉讼中所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不作为”等。基于这种情况,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恰当地使用法律术语,才能确保向公众准确地传达法制信息和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宣传的效果。然而,新闻报道中法律用语错误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法律术语错用,具体表现为用其他专业术语替代法律术语。如,“现场勘查”与“现场勘察”、“检察”与“检查”等往往被混为一谈。其中,现场勘查???检察是法律术语,而现场勘察属于地质学、建筑工程学中的术语,检查则是日常生活用语。这些术语的错误运用,会造成表达上的混乱,影响人们对于其报道主题的准确理解。(二)法律术语混用。在法律术语中,有很多意思相近,但法律内涵不同的术语,往往会被混为一谈,彼此不分。如“被告”与“被告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罚金”与“罚款”、“议案”与“提案”、“终结”与“终止”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判决之前,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称谓。如: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应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应称为被告人。“警方逮捕3名杀人罪犯”中的罪犯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有些法律术语,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有着特定的使用主体和含义,不能互相错位和替代。比如,“议案”与“提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使用的主体各有不同,不能互相混淆和代替。根据我国《代表法》第9条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而“提案”则是指参加政协的团体或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属于人大职权范畴,而“提案”则属于政协职权范畴,二者分属两个不同的职权范畴。但是,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却把人大代表的“议案”误作“提案”,或者相反,造成了主体的错位,影响了报道的准确性。(三)用日常生活用语替代法律术语。《人民日报》华东版“下周争鸣”栏目曾发表短文,提议围绕“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展开讨论。在这仅仅10个字的标题中竟有两处明显错误。其中“少年犯”和“免诉制度”的提法,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成是“少年犯”,将不起诉制度说成“免诉制度”,均是以日常生活用语替代法律用语,意思表示不确切,且违背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精神。
因此,法制新闻应首先确保法律术语的准确运用,有利于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具体运用时,应在准确理解法律术语的前提下,根据所表述的内容,选择恰当的法律专业术语,避免各种术语的混用、乱用甚至错用,确保法制新闻的质量。
中立性
新闻特有的作用和可贵的价值就在于向读者提供事实,让读者从事实中得出结论。这种特性需要新闻报道做到既可信又公正。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进行的报道,必须坚持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则,尊重司法的中立性、权威性,它必须用客观地叙述事实的方法影响读者,引导舆论。确保法制新闻报道语言的中立性,既是新闻报道应具备的特性,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公正理念的内在需要。具体来讲,新闻媒体对于法制新闻事件需要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和倾向性,保持中立性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