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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特点与案件选择
案件报道特点与案件选择
案件是引发争议或因为违法乱纪行为而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
事件与案件不同,关键在于其是否进入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事件进入法定的法规法律程序,如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民事案件的法院立案,行政案件的执法机关立案,党纪案件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双规”等等,只要司法、党政执法部门介入,就应视为事件已转为案件。
案件报道就是对进入法定程序的事件的报道。
统观新闻媒体的案件报道,相对于一般的新闻报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
专业性(又称涉法性):这是案件报道与媒体其他新闻报道的重要区别。翻开法制报刊,每天人们都能看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报道。这些案件报道,不仅涉及法律的各个层面,而且不少还涉及法律高端问题,专业性极强,有时不得不请专家出面阐释。过去案件报道大多为刑事案件的报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现在的案件报道已经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这样的案件报道,如果没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是难以胜任的。
证据性:案件报道本质上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应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必须注意案件报道在事实问题上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案件的审理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这里的事实主要指的是证据,即法律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有人说,打官司实际上是在打证据。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有时与新闻事实是不一样的。证据还要注意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比如说,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缺少任何一环,都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铁案。因此,在案件报道中,记者必须把证据作为事实报道的基础。
冲突性:案件的背后是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双方冲突或多方冲突是案件报道的另一个特点。纠纷、矛盾是案件产生的基础,这里冲突的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违法违纪是执法机关查处的前因,这里的冲突是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涉嫌犯罪、腐败分子的行为。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有对立冲突的双方。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上诉,实质上又表现为一审法院与一方???事人之间的冲突。若原告、被告均上诉,就表现为一审法院与原被告三方之间的冲突。此外,有时还表现为集团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众多的公民、法人、组织等,呈现出利益、纠纷多元化的矛盾统一。
案件报道实际上就是一部利益冲突史:起初表现为矛盾失衡、权益受损,后又经法律援助、司法救济,最终达成正义战胜邪恶,不公趋于公平,纠纷、矛盾归于解决或消灭。
社会性: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法律触角已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生存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利益冲突为基础、法律纠纷为核心的案件,集中反映了人们的喜怒哀乐,折射着民风民情、民意民态。
案件报道故事性强,人情味浓,其中渗透着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的人性冲突,人们爱看,有卖点,这正是案件报道的社会性的具体体现。目前,社会新闻的空间越来越被大量的案件报道占据着。因此有人讲,广义的法制新闻就是社会新闻。而法制新闻绝对离不开案件的报道。
政治性:案件报道从根本上说属于法制报道的一部分,法制与政治又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案件报道大多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机关的活动有关,具体体现着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体现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国外来说,它体现着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有的案件涉及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大业,涉及国家和社会稳定或某一地区安定团结的大局。要是报道有误的话,往往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后果。
那么,媒体用什么标准选择案件进行报道呢?
1.从新闻角度选择案件:
新闻的实质是信息的传播,因此案件报道首先要看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或蕴含着新的信息。媒体是大众传播信息的工具,刊登更多的新闻是大众传媒的天职。案件报道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主要看其内容新闻价值的高低。比如新类型案件、同类案件中典型的案件、法律法规修改后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案件、司法改革审理的新案、社会上发生的奇特案件等等。只要有新闻价值,就应该报道。新闻价值大的,就大报;小的,就小报。
有些案件,其中蕴含或透露出一种新的信息,值得人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及新的探寻。对此,我们一定要慧眼识珠,切莫让案件中的“活鱼”、“大鱼”溜走。2003年,新闻媒体争先恐后地报道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就是十分典型的一例。大学生三天杀四个同学的确是个新闻,但只有挖掘出马加爵严重的心理障碍、扭曲的性格缺陷、“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意识,才能体现出报道的深度,其中的新闻价值也就展示出来。人们将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拷问我们的大学教育的得失。
2.从法律角度选择案件:
这主要是看案件是否有法律价值。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新闻媒体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历史使命。
新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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