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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媒对司法监督双重困境及突围之道

我国传媒对司法监督双重困境及突围之道   【摘要】新闻监督权作为“第四权”,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官员言行以及司法审判等方面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偏差,导致传媒界与司法界的冲突与紧张。本文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双重困境出发,分析了困境的体现及成因,并提出了突围之道,以期对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监督;双重困境;突围之道      在当代中国,就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新闻监督对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对确保司法公正,发挥司法对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固守和“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1],具有现实紧迫性。而我国新闻媒体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由于监督的保障机制不给力,从而导致监督不给力,另一方面,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和操作方式不当,导致干涉司法独立的新闻报道大量出现,从而造成在当前司法监督的过程中,我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自身和履职双重困境的出现。   一、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自身困境   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是指对执法过程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督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自身体制制约监督力度。在我国,各级党报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对司法、公众乃至政府官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些媒体机构的运营机制是完全国有化的,其优点是关注度高、观点权威、影响面广,往往易于吸引决策层的注意,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解决速度快、解决力度大;不利的一面是新闻事业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新闻稿件的层层审查制,新闻自由受限和保障不力。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层面来看,正是这种体制对新闻报道的严格管制,导致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不够,监督范围狭窄、方式单一。   新闻立法滞后影响监督。从当前我国新闻监督的立法现实来看,我国暂无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这使得媒体监督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相关新闻立法的缺失,一方面使得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在现实中,司法机关采用限制或拒绝采访、新闻审查、主管部门干预等多种形式对新闻??体的监督采取排斥和敌对态度。因此,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在事实上只是一种情理和道德的约束力,还没有上升为法定权利。缺乏法律的规制也同时导致媒体监督权行使的不作为化。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性,妄加评论、不顾司法程序和事实真相的“未审先判”,对弱势群体的盲目同情,煽动民众对司法的对立情绪,是新闻报道过程中经常采用的[2]。   新闻报道存在法律风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3日曾出台专门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该规定是我国司法界首次较细致地规定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对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悬上了达摩克利斯之剑。[3]   二、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履职困境   从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向度来讲,自身困境是个体性因素的制约,而从司法的动态关系来看,履职困境则具有双向性。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力度缺乏理性控制。就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来讲,新闻媒体对司法介入的力度缺乏理性调控。司法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要求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正确应对媒体的方式应为:司法敢于直面并理性应对媒体。   当前,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职业道德操守各异,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对司法审判的过程和要求所知有限,导致相关新闻报道有失公允和客观。这也使得媒体在对司法的监督过程中,新闻视角和法治视角缺少内在的统一性,同时也使媒体在对涉及法制的新闻事件进行评论和报道时,更易于进行新闻炒作,有时甚至出现先于司法审判的媒体审判,导致司法界对媒体普遍怀有警惕甚至敌意。一方面,媒体常被司法部门认为专挑漏洞的人,所以“防火防盗防记者”成为某些官员的常态心理;另一方面,媒体自身有时也的确会因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滥用媒体采访权等原因而引发社会舆论向一边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情绪的不健康发展,严重时甚至会妨碍司法独立的审判权,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不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就司法应对媒体监督的向度来讲,在中国,目前司法不敢、不愿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且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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