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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截止2009年6月,有73个国家加入公约。 适用范围: (P26) (一)一般规定: 1. 适用国际性货物买卖合同,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适用的当事人 (1)一般规定:只适用于公约的缔约国当事人之间。即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二)排除性规定: 1.从交易目的看,私人消费性交易不适用公约。即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 从交易方式看,三种特殊性交易排除 (1)拍卖; (2)只依照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所进行的出售; (3)公债、股票、有价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买卖。 3. 从货物类别看,部分商品销售排除: (1)各种类型的船舶、气垫船、飞机的买卖; (2)电力买卖:各国对电力认定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规定不统一。 注:天然气不被排除。 4. 从货物成分看,加工和劳务合同被排除。 1.设甲乙两国均为200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适用公约:( )   A.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甲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甲国的甲国A公司和营业地在乙国的甲国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C.甲国A公司与乙国关于B公司关于电力的买卖合同   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股票的买卖 (三)对公约的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 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概念: 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者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手续承办、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术语一般涉及下列问题: 1.交货地点 2.货物运输 3.风险转移 4.贸易管制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 (2)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 (4)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 (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4组 E组买卖双方的义务(启运合同) 在这一组中,卖方的责任最小,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1. FAS即船边交货,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2. FOB即船上交货,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3. FCA即货交承运人,称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F组买卖双方的责任(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AS、FOB、FCA在划分风险和费用时的界限: 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FOB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限。 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限。 FOB 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一: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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