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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干预收入分配效果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干预收入分配效果与经验借鉴   改革以来,我国在实现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扩大,多项研究成果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分配的社会公平,正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为此,必须有效发挥政府在分配领域的干预作用,而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应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西方国家干预收入分配的效果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就开始逐步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成为其干预的重要目标之一。这种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干预,就其使用的手段或方式来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工资的形成进行干预;二是通过税收制度进行调节;三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低收者或家庭进行转移支付。但各国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力度和取向有所不同。美国学者琼斯(Jones)按照福利支出和福利取向或市场取向两个维度,将西方福利国家分为四种类型。其中美国代表福利支出低的市场取向国家,德国代表福利支出高的市场取向国家,瑞典代表福利支出高的福利取向国家,英国代表福利支出低的福利取向国家。本文在此先以政府干预相对较弱的美国和相对最强的瑞典为例进行分析,来验证一下政府干预的效果:   1.美国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效果分析。美国户口普查局(BureauOfCensus)每年都发表货币收入分配统计,被广为引用。下表摘录了美国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三个年份的“五分位法”货币收入分配百分比。   资料来源:U?S?Bureau of Ceusus“Money Incom in 1972 of families and per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Current Population Reports,Series P-60,No.90,(Washington D?C:U?S?G?P?O,1973)Table16.   由该表的数据,可得两点结论:第一,美国的货币收入分配很不平均,差距很大;第二,收入不平等程度在20年间没有显著变化。该表中的数字已经包括了政府的现金转移支付,是否可以就此认为美国政府的收入分配干预措施无效呢?显然还不能。这是因为:第一,在美国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实物转移支付通常占更大比例(三分之二左右),但其影响未能在表中体现;第二,直接税的影响未予考虑;第三,不同家庭的人口差异未予???虑。因此,基于这些缺陷,还应进行再调整,以全面反映政府干预的真实效果。   美国学者布朗宁按以上思路进行了工作,在美国户口普查局的数字基础上,他进行了以下调整:(1)扣除累进税。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地方财产税,虽然后两种税具有累退性,但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且足以在抵消了其他税的累退性后仍然累进。布朗宁发现,在扣除了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后,五分位法中最低级的货币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只减少了3.5%,而最高级则减少了24%。(2)加上实物转移和教育福利。这两项是受益者的真实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布朗宁指出,当国家的这些支出加进人民的货币收入时,低收入家庭的受益相对地比高收入家庭受益大。例如在1972年,实物转移支付构成五分位分级最低级家庭货币收入的60%,最高级家庭则不及1%;至于教育费用,则占五分位分级的最低级家庭货币收入25%,而占最高级家庭货币收入仅6%。(3)调整为按人计算(而非家庭)的真实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是一个方面,最终的收入差距是个人之间的,所以按人计算的调整后真实收入比之按家庭单位计算的更有意义。事实已证明,收入愈高则家庭人口越多,反之则少。布朗宁调整后的效果见下表。   资料来源:Edgar K?Browning:“How Much More Equality Can We Afford?”The Public Interest,Spring 1976,P.23。   可见,经布朗宁调整后,1972年按五分位法最低级家庭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由5.4%提高到11.7%,而最高级家庭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则由41.4%下降为32.8%。如果布朗宁的调整合理,再考虑到调整前的收入差距已包含了政府现金转移支付的影响,容易得出结论:美国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作用总体上是很突出的,效果十分显著。   2.瑞典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效果分析。瑞典政府干预收入分配的力度比美国更大,从而社会的实际收入差距更小。R?埃里克逊和R?阿伯格所主持的一项经验研究表明,瑞典的收入分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中是最为均等的。他们使用了所谓的“最大平均化百分比”的指标来衡量瑞典的收入均等化效应。从理论上说,为了使低收入者的收入达到中位收入水平,需要从高收入者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低收入者。从高收入者的收入中拿出来的这一部分占高收入者的收入的百分比,就叫做“最大平均化百分比”。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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