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不应忽视几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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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不应忽视几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不应忽视几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从本质上看,它们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担负事业任务,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职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因此,相对于企业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来源、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税法观念不强,错误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是吃皇粮的,不需要缴税”,“缴税是企业的事,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等等。实际上,随着我国整个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收支渠道差别越来越大,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也逐渐成为纳税人的角色。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法的了解、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笔者结合实务,对行政事业单位容易忽视的涉税业务,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供大家商榷。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哪些税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并做出会计处理。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对于这些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往来账抵销”、“以物抵款”、 “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忽视了应缴的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现将其归纳如下:      二、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房屋对外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例1】某技术研究所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2008年3月,该研究所将其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租金l0万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万元(暂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缴的各项税费:营业税5000元(100000×5%)、房产税12000元(100000×12%)、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100000×5%×7%)、教育费附加150元(100000×5%×3%)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入 100000   借:销售税金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房产税12000   ――应交城建税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就忽视了,没有并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单位聘请某名牌大学教授到单位举办两场讲座,双方约定讲课费10000元。该单位应于支付讲课费10000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 = 16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培训费10000   贷:现金 8400   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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