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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赔偿模型及其对职业病预防影响

职业病赔偿模型及其对职业病预防影响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在为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劳动分工进一步细化,新行业的出现,也产生了众多令人担忧的职业病伤害。与之对应的职业病预防与赔偿方式也日新月异。本文针对西方社会常用职业病赔偿方式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别对其在预防和赔偿领域的作用进行梳理,试图从中厘清各个赔偿方式的优缺点,为我国职业病预防赔偿提供积极的参考。   关键词:职业病预防 职业病赔偿 赔偿模式   从20世纪初期美国对职业病采取报告机制开始,职业病预防和赔偿已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在近一个世纪中,劳动分工进一步细化,新的行业层出不穷,相比于百年之前,职业病的种类和数目大大增加。我国的职业病预防赔偿起步较晚,现状不容乐观。多年来,尘肺、矽肺、职业肿瘤、职业中毒等职业病患者人数高居不下,2009年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将职业病赔偿和预防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2011年的“毒苹果”事件更加暴露出了我国职业病预防和赔偿机制的诸多弊端。从这一系列的事件之中我们不难看出由于职业病预防和赔偿而引起的种种纠纷已经是剑拔弩张。   本文试从解剖职业病赔偿模型入手,以欧美国家的职业病赔偿方式为分析对象,试图以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从中寻找不同赔偿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并分析其对于职业病预防的不同影响。   一、职业病赔偿的主要模式   不同国家之的法律制度对于职业病赔偿,表现出几种不同模式。这些模式不仅在赔偿金额和受理时间上有所不同,而且对职业病预防亦有不同程度上的影响。有些国家中的职业病赔偿主要由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承担,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职业病患者就可以获得赔偿,而不同类型的职业病之间赔偿的数目也相差不多。另一些国家主要依靠商业保险市场来提供职业病赔偿,通过不同的保险模型,例如第一人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或者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等方式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赔付。例如法国、德国、英国对本国11种职业病都采用了这种特殊社会保险体系(social insurance schemes)。还有一些社会保障体系仅提供基???的赔偿(赔偿员工部分收入损失和医药费),若员工想获得全部赔偿,仅能依靠雇主的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职业病患者必须通过起诉雇主承担侵权责任来寻求赔偿。因此,在该职业病赔偿体系中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并存。   上述不同赔偿模型不仅在赔偿成本和赔偿能力上有所不同,而且对职业病的预防会起到不同影响。虽然职业病预防机制大部分都依赖于政府规制,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意识到通过选择不同的赔偿模型可以对原有仅靠政府监管的预防机制提供更多必要的保障和激励。   二、民事侵权责任模型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职业病赔偿中的民事侵权责任模型是指当雇员感染职业病时,雇主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对雇员的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经济学家认为,侵权责任模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雇主做好职业病预防措施。该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雇主自身认识到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避免雇员患上职业病后自己担责任。虽然如此,但是仍然有很多学者认为,民事侵权责任模型最多只能算作职业病预防体系的一个必要补充部分。这是因为:第一,在职业病预防技术手段上,政府往往比个人雇主知道得更多,也有更有效的预防措施;第二,如果该类职业病引起的个体经济外的损害要超过经济上的损失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雇主的民事侵权责任成本降低,民事侵权责任模型在预防时的威慑作用就会远远降低;第三,有很多导致侵权责任模型失效的例外情况存在,例如由于职业病患者在接触病源和发病之间一般会间隔很长时间,这不利于举证。此外,即使感染职业病,也不一定能够证明其与雇佣关系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为避免上述问题,很多文献表明通过引入安全条例来规制职业病预防措施。然而,安全条例也并不完全安全。安全条例往往缺乏灵活性,其规制内容随着时间推移很容易过时失效。同时,在行业利益团体的压力下,安全条例的内容措施很容易被控制导致预防效果降低,甚至无效。基于安全条例的疏漏,民事侵权责任模型成为了职业病预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此种情况下,职业病预防主要依靠安全监管力度,落脚点在于日常的安全监管。   从职业病赔偿的角度来看,民事侵权责任模型的赔偿门槛较高,即职业病患者必须证明自身患的职业病与雇主之间存在相当因果之联系才能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实上,仅依靠自身所患之职业病而造成的伤害并不一定能够保证获得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其基本原则还必须包括职业病患者必须证实他所患的职业病是由雇主的错误的方案造成的。因此可以理解成职业病患者必须证明其患病与雇主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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