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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案件纠纷司法实践讨论

竞业禁止案件纠纷司法实践讨论   [摘 要] 本文以中关村近7年来26件涉及竞业禁止案件的法治考察为基点,对自2003年来竞业禁止案件的数量、案由、诉讼主体、判决方式等多方进行统计分析,就竞业禁止协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结合美国判例法的经验,提出一些司法操作上可供参考的标准和方法。   [关键词] 竞业禁止协议 考察 有效性      一、基本情况介绍   案件数量的统计表明,2003年之前竞业禁止类的案件呈低发状态,这是因为很多企业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2004年~2006年只有少量增长,到了2007年此类案件发生了井喷式增长,不仅是现代企业频繁地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企业日益重要的软资源――商业秘密的直接体现,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到位以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明确规定密不可分。案件案由从2004年之前都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到2005???才出现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2007年以后以竞业禁止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原告的企业性质多数为民营高科技企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民营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切身利益的保护,采取诸多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民营高科企业成了重要信息和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重灾区”。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很低,部分支持原告和完全不支持原告诉求的比例相持,这样的原告胜诉比例表明:一方面由于原告对于法院的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体现法院多数认为员工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相较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更应当得到重视。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表明:原告起诉前均和被告已经有了多次的协商和交涉,双方对簿公堂已经是矛盾激化到无可调和的余地,因此,双方都具有强烈的情绪和感情因素掺杂其中,自然调解结案非常少见。老东家起诉老员工把新东家连带上,本能地认为他们是共同侵权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常态。当然,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只要新东家没有恶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往往判决新东家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以采用赔偿损失较常见,其次,只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都会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继续侵害,最后,责令被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也有存在,对法院采取第三种方式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意味着竞业禁止案件具有强烈的属人意味,同时还表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人格色彩和感情因素。   二、基于案件基本特点的分析   1.诉讼主体方面   事实表明,原告积极利用竞业禁止的方式来提前防止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起诉违反竞业禁止的劳动者,同时大多还会起诉该劳动者自行开办的竞争企业或者该劳动者现在受聘的竞争单位。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应当依据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性质来进行具体判断。竞业禁止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存在违反竞业协议的违约责任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作为受损害方的原告无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两种责任。如果原告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则根据违约诉讼判决结果与竞争企业有无利益关系,将竞争企业列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原告选择行使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则应当将竞争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2.诉讼案由方面   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所涉及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科学管理,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一般判断原则是:同一诉讼中设计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如属于主从关系的,法院应当根据住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依讼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属于讼争法律关系的,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案由。竞业禁止案件通常情况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和不正当竞争三种,其中以不正当竞争的案由占据既判案例中的多数。   3.审判结果方面   实务中,对于离职后的约定竞业禁止的裁判主要由法官根据在实务审判中发展出的标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作出个案裁判。这不仅加重法官的工作量,还会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可预见 。从原来原告成功的案例少到现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比例上升的现实可以看出,企业倾注心血和汗水保护的商业秘密开始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从一般原则 到基于个案分析的有条件接受的态度转变,表明法官在衡平雇主、劳工权益的同时,还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   4.诉讼程序方面   (1)诉讼管辖。竞业禁止协议纠纷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分。前者依据纠纷的性质确定,如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法院优先。后者一般区分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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