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筹划中平衡点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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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中平衡点分析

消费税筹划中平衡点分析   作者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财务管理方向)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出版的书籍主要有《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共11部,在财政研究、统计研究、经济管理、当代经济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并2次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税务筹划中的平衡点,是指在两种不同情况下企业税负、成本、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相同的分界点。因为在分界点上下企业利益一般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寻找与计算平衡点成为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消费税税率差别大、跳跃性强,因此平衡点的计算比较多,本文将主要阐述消费税筹划中四个方面的平衡点,即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平衡点、是否设置下属卷烟批发环节的平衡点以及消费品价格制定中的平衡点,并给出简单易行的税务筹划计算方法。在目前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中,前三个平衡点很少有人关注到。      一、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分析   根据消费税的制度规定,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一些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指出,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比未税的原材料可能具有税收优势。事实上,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一定是已经经过一定的加工程序的,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用途的原材料,如果购入未税的,一般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深加工、需要企业购入后自己再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前者可以扣税,但一般价格高一些,后者不可扣税,价格会低一些,但需要自己再付出一定的加工费。对于企业而言,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原材料,两种情况下的付出成本对比就构成“外购未税与已税”的平衡点,表述如下:   (外购未税原材料+加工费)=外购已税原材料×(1-扣税率)(1)   当等式右边的值低于左边时,则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为优,反之相反。为了说明平衡点的计算,下面用例1和例2进行说明,而为了证实平衡关系,我们先计算??税后利润进行对比,再用(1)式进行验证。   【例1】购入未税原材料。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即烟丝成本70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预计不含税(指增值税,下同)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2000箱,每箱250条,每条价格30元,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按36%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从量定额税每一标准箱15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为在平衡关系的分析中,流转税附加基本没有影响,未予考虑。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5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200-100-570)×(1-25%)=97.5(万元)   【例2】购入已税原材料。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成本1000万元[相当于(500+200)/(1-30%)],购入后再由二车间继续加工成卷烟对外出售,加工费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1000×3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1000-100-270)×(l-25%)=97.5(万元)   从税后利润来看,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而加工程度到烟丝时,根据等式(1)计算的平衡点为:   (500+200)=1000×(1-30%)   例1不可扣税,例2可以扣税300万元,但也增加了烟丝成本300万元(即1000-700),此时达到了一个平衡。如果外购烟丝成本低于平衡点1000万,比如900万元,则利润肯定会提高,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0.2×150-900×30%=300(万元)   税后利润=(1500-900-100-300)×(l-25%)=150(万元)   因为烟丝价格高了200万元(即900-700),但扣税达到270万(900×30%),从而使利润提高。   所以在外购原材料的税务筹划中,对于已税与未税的决策,只需要根据(1)式计算即可。      二、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委托加工又可以分为加工成半成品和产成品,二者平衡点的计算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分析。   1.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半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这里首先假定购入是没有经过加工的、未税的原材料,购入后需要在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之间决策,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对于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半成品而言,企业付出成本的对比可以构成一个平衡等式,表述如下:   (买入未税原料+自行加工费)=(买入未税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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