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常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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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常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 操作指南 研发费的两个新文件 常国税发〔2010〕16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地税规〔2010〕4号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范围、领域 研发费归集办法 享受税收优惠流程、文书、操作要求 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具体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区别——目的用途不同 可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于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高企口径的研发费,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企条件。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区别——归集口径不同 虽然两者均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两者归集口径不同。 总体来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口径小于高企研发费口径,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然可以归入高企研发费,但归入高企研发费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之间口径的差异详见《研发费科目、归集内容对照表》及归集、计算办法。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区别——管理要求不同 两者对应的研发项目均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归集。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前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高企研发费在高企认定或汇缴申报前需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研究开发范围 研究开发范围: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领域范围 项目领域范围: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适用对象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率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国税发〔2010〕169号)要求进行研发费的核算、归集。 第三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并设立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 专账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分别归集研发费支出。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科目设置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级到六级科目: 三级子科目根据研发形式设置: 1、自行开发;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4、集中开发。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到五级科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科目“人员人工”归集内容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科目“直接投入”归集内容 四、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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