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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主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目标探索
浅析我国主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目标探索
摘要:自2004年伊始,中央在连续六年的一号文件中均对发展农业保险做出了明晰而又稳健的指示,在多项政策、经济手段的支持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逐渐革除了以往有名无实、入不敷出、人资流失的旧况。经过了六年实践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性实践,我国农业保险成就了若干项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绩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待继续摸索完善,以使其逐步趋近一个内外均衡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衡制度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逐渐与农村储蓄、农业信贷融为一体,并称为“新农村”中金融体系“三驾马车”,为“新农村”升级、农业可持续生产、农民生活保驾护航。但是,自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重新开办以来,其在制度体系上、经营模式上仍旧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使???农业保险的功效善未发挥到实处。为此,2004年中央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上了中央工作的重要议程,各地开始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摸索,直至2009年,我国先后形成了四种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因地制宜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专营公司模式
我国现有三家农业保险专营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2004年9月成立,以下简称安信),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成立,以下简称华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公司(2005年1月成立,以下简称阳光)。三家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经营特点:安信由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及农委所属投资公司共同投资202亿元创办,将上海自1991年已有的农业补贴“正规化、公司化”,以“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作为经营模式,并全国首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华安由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扶持,吉林省粮食集团等7家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农产品产业链”为主要保险对象,涵盖了六种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保险及农民财产、健康、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阳光以“相互保险”为特色,自下而上建立“保险社――保险公司”组织链,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保险社负责办理具体的农险业务,自留保费50%,其余向公司分保。
(二)地区自主的商业化模式
2005年新疆自治区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国家保监会统一部署制定为期三年的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选择阿克苏、喀什、和田、塔城、昌吉等五个地州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以粮食、棉花、大宗 特色作物和大宗家畜等为主要险种,施行“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农业保险试点初见成效:5个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保费收入达到2998.6万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10.5%,同比增长9.19%。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有淮安市与苏州市。2004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稻、三麦(大麦、小麦、荞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试点。淮安市财政提供给农户50%的保费补贴,同时建立了“超赔共保”的风散机制,即出现超出保费规模损失时政府与企业按照3:7共同承担超额赔款。2006年7月,苏州市政府与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试点覆盖了本市全部乡镇。具体做法是:政府提供60%的赔偿,大灾年份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9:1共同承担超额赔款部分,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11.45%的管理费。这种模式因保费低、符合农户赔款期望,获得了广大农户的支持。
(四)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
自2006年3月开始,浙江省启动了“共保经营为主,互助合作为辅”的模式,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所谓“共保经营”是指由浙江省十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施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所谓“互助合作”是指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辅助模式。在试点品种“一揽子”里,囊括了规模大、投入大、产出效益高的11个农产品,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70%,之后各试点县(市、区)再从“一揽子”中选择不超过5个农产品进行试点,水稻是必选参保品种。基于两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理想成果,浙江省下达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 )将该模式推广到全省。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绩效与缺陷
(一)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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