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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社会效益

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社会效益   [摘要] 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法律的参与使之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为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保护债权人和鼓励投资者,新《公司法》在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相关法律规定。从公平和效率视角分析这些法律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发挥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益,必须进一步予以完善。   [关键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规制 社会效益 研究      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合理与正义,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包括财产(物质)效益、精神效益及由此而生的边际效应。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法律的参与使之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为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激发人们的创业欲望,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对传统公司法人本质特质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新《公司法》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中国自身的实践,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规制,以期达到保护债权人和鼓励投资者的目的。那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制能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吗?现本人从公平和效率视角就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从新公司法的规定看,第58条至第64条总共7个条文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把一人公司纳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章,并强调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除适用本节的规定外,在本节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从新《公司法》规定来看,我国新《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   2.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和交纳方式。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我国《独资企业法》规定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没有规定出资额。一人公司规定了最低出资额同时又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两种组织形态各有优势,因此单一投资主体必然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的因素做出选择的。   3.禁止1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可以尽可能的避免投资者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滥设一人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4.增强了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物所审计。”通过这一透明化的规定,使一人公司能在债权人甚至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了单一投资者损人利己不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   5.建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的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一种事后规制。我国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上述规定,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当中,使实践中的一人公司有法可循。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制的公平和效率视野   新《公司法》一方面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另一方面又对其严加限制。从理论上来讲,这一规定是适当的,因为它既允许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同时又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滥设,起到了非常好的平衡作用,可以说是立法技术的成功运用。它对于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公平视野来解读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新《公司法》在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所作的规定更为严格。同时由于这些规定过分着意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这也加重了股东的义务,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   1.增加了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难度。为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扩大就业,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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