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日本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日本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及其对我国启示
[摘要] 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和日益加剧,需要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日本在商业秘密领域初步形成了一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制度体系,且成效显著。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应予以学习和借鉴,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体系。
[关键词] 日本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掌握一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同时,商业秘密蕴涵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也导致了商业秘密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也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分别通过一系列广泛而深入的学术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在商业秘密领域初步形成了一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理论体系和救济制度体系。其中,日本在这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虽然其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历史不长,但发展很快,成效显著,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方面有独到之处。
一、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制度
日本在1990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修改案前,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一种是依照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保护;另一种是依照合同法保护。后来日本采取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并于1990年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确定为知识产权,它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提供了极为广泛的民事救济措施。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有:
1.不作为请求权。《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益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的人,有权请求正在侵权或者可能侵权的人停止或者防止侵害行为。”可见,不作为请求权有两种:其一,侵害停止请求权。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使权利人营业利益遭受损害的,得向该营业利益的侵害人,请求停止该侵害。其二,侵害防止请求权。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使权利人营业利益遭受危险时,得向对该营业利益有侵害危险的人,请求防止该侵害。这一措施类似于美国的禁令,明显反映出日本有引进美国禁令救济措施的意向。其主要作用是防止侵权人继续泄露或使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以减少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故意或过失以不正当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致其营业上利益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不作为请求权因时效消灭后,因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如果上述两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日本有学者认为,由于有时损害额难以证明,宜增设损害额的推定方式,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3.信用恢复请求权。“对于故意或者过失以不正当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致他人营业上信用受有损害者,法院得依据受害人之请求,责令侵害人采取恢复信用之必要措施,以代替损害赔偿,或者责令侵害人同时负损害赔偿义务和采取恢复信用之必要措施”。所谓“恢复信用之必要措施”,主要是侵害人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新闻报纸上刊登谢罪广告,撤消有关广告等。
4.销毁、清除请求权。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组成物(包括侵害行为的生成物―),以及侵害行为使用的设备,有权请求销毁。这条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相比,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一大特色。它是模仿日本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有关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因为商业秘密往往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结合禁止他人侵害行为的规定,通过销毁清除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的辅助物,从而达到制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刑事救济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3条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自然人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14条:“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个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及其他从业者,在有关该法人的或者个人的业务中,违反前条行为的,除处罚行为者外,对该法人科以l亿日元以下的罚金刑,对该个人科以前条规定的罚金刑。”
另外,日本在诉讼上采彻底公开制度,不仅审理程序公开,诉讼记录亦公开。日本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理及判决,应于公开法庭进行。如经法官全体一致决定,认为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不公开审理。”《法院组织法》第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诉讼记录原则上由书记员保存,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均可查阅:(1)有保全诉讼记录之必要,或有妨碍法院职务之情形;(2)未进行言辞辩论者。日本有学说认为,商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