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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性质界定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性质界定
[摘要]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关键词] 合同履行 抗辩权 性质 意义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性质
1.抗辩与抗辩权概述
抗辩有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之分。程序上的抗辩如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一些理由进行反驳,用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抗辩。实体上的抗辩,在英国法中称为特殊防御,美国法中称为积极防御。各种防御的方法大体上包括宣称合同无效,或以对方不履行为理由解除双务合同项下自己的义务,时效期间已满,就双务合同中的债务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撤销等。可见民事诉讼法上的抗辩如果以主张实体法的事项为内容,则应以实体法上权利为基础,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实体法的抗辩,因为实体法的抗辩毕竟是针对请求权而行使的,它并不限于诉讼上行使,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实体上的抗辩大体可以分为二类。
第一类是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又称债务不存在抗辩,如A请求B履行合同,B以合同不成立、无效等为由主张合同债务不存在,或者以合同被撤销、合同被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等为由提出合同债务已不存在。这类抗辩都是否认合同债务存在的抗辩,要么是合同债务根本没有发生,要么是产生后又消灭了。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债务的存在与否不正面提出,既不说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也不说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已终止,而是承认合同是存在的,也是有效的,但另找一些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从而达到免除责任的目??,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可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就是一种免责条款。笔者认为,此种免责的抗辩也应属于权利不存在的抗辩。
第二类是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能拒绝其应给付之权利者,此项权利,得谓之抗辩权”。“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抗辩权分为延期抗辩权与消灭抗辩权两种,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行使请求权,但不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消灭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就是为了消灭对方请求权,如因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其行使正当就会使对方请求权在法律上消灭而变成自然债务。《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都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抗辩。
2.《合同法》中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仅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此三种抗辩权系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自无异议,但究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合同法》条文之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条文明定同时履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有先后履行顺序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外,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中止履行”究为何义?至少可以做如下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照后一种解释,理由是,第一,此项抗辩权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俟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已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第二,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联。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权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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