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是构建金融体系稳定关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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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是构建金融体系稳定关键

加强微观审慎监管是构建金融体系稳定关键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以及国际标准制定者对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革提出多项建议。这些改革提议大都强调对银行的监管,以便帮助全球金融体系化解银行的过度风险,遏制银行的过度冒险行为。   然而,如果规则的实施(即监管)质量不达标,那么仅靠规则的改变并不能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改革建议好比“为防止H1N1(一种流感病毒)再次爆发而制定的一套高水准的流行病学规划”,如果没有落实医护人员的参与问题,这一规划将形同虚设。   对微观审慎监管的加强应该走在全球改革议程的最前面,并且是构建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键。虽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影响整个宏观金融体系的常见冲击进行评估)是必要的,但它并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硬币的两面      描述官方在监管银行体系中的作用时,“法规”和“监管”这两个词经常被交替使用。在实践中,法规和监管发挥的是两种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职能。   法律和法规是授予银行业监管当局向银行发放营业许可、为银行设定最低运营和风险管理标准以及在银行出现问题时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包括取消银行营业许可)等权力的各种规则的集合。其主要目的是要求银行管理层审慎经营,因为银行是储户资金的守卫者。   监管当局通过监管(对各家银行进行持续的非现场监督和定期现场检查)来施行这些规则。   监管在国际改革议程中历来落后于法规,一是因为监管具有区域性,因地而异;二是因为监管的“落实”比规则的强化要复杂得多。   以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制定与实施为例。该协议目标是通过提高资本金要求、加强监管以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来增进金融稳定。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过于注重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对监管资本的要求,对监管的强化则关注有限,这一点直到协议实施后期才有所改观。   由于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制定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是银行法规和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其对监管相对较低的重视程度常常会影响(在很多情况下会加深)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本已存在的偏见,即完善法规比一线的监管活动更为重要。如果这种观点被广泛接受的话,将对所有监管当局进行内部改革时所做的资源配置和优先级处理带来显著影响。因此,执行改革议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改变我们普遍存在的观念,对有力的监管措施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给予足够重视。      评判至关重要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观点,采取强有力监管措施的前提是监管者具有及时采取行动的能力和意愿。要具备行动能力,监管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定权力和资源、清晰的战略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紧密的工作联系。要具备行动意愿,监管者必须有明确的授权、运作的独立性、责任、技能娴熟的员工以及与银行业之间健康的关系,但这一关系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以防止“管制俘获”(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比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密切)现象的发生。   此外,良好监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是否具有对那些并非泾渭分明的复杂问题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在主要的金融中心,只要监管者判定银行及其管理层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足以承担潜在风险的资本,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就不再禁止银行从事承担风险的活动,或者不再对这些活动的范围或规模做出明确约束,银行体系监管架构由此埋下了风险的隐患。      并非机械的做法      银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受制于并严重依赖于监管人员的良好判断,从而使银行监管面临两大严峻挑战:   监管法规提供的是最低程度的监管要求,而且并不针对具体某家银行。监管者应将银行业法规看做底线标准,而非最高标准。   监管者必须有能力并有意愿基于“相称性”的监管概念来实施监管规则。这种概念要求监管者根据每家银行的规模、复杂度、风险特征等具体情形采用“量体裁衣”而不是“一刀切”的方式来应用规则。   因此,监管者如何实施规则非常关键。在整个监管审查过程中,监管者将规则视为“底线标准”并将这些规则具体地、恰当地应用于每家银行的能力和意愿,与关注银行的安全和稳健的监管理念是一致的。   为了说明规则的主观性质,还应考虑到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行动。   风险管理:防御单个银行或银行体系整体的金融不稳定性的第一道防线取决于各家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质量和有效性。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关键的监管标准或监管预期侧重于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正确地识别、监测、度量和控制银行重大风险敞口的能力。监管人员有责任对已发现存在显著风险管理缺陷的银行采取措施,即使其对外报告的资本充足率很高。   资本充足率:监管判断也涉及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虽然这看起来是定量问题,但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定性评估。进行评估比较困难,由于银行是高度杠杆化的,资产评估中微小的计算错误都可能导致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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