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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理念及原则
论经济法价值、理念及原则
摘 要 本文论述了经济法价值之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公平。“经济法理念” 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经济法原则是指,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形成的。
关键词 秩序 效率 法的意识 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在国外是很老的话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而在中国它却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则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的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是法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法具有哪些价值。古今中外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常见的有,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上述各项的内涵怎样,所列各项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各有不同理解。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像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在这些价值当中,首先处于第一层次的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政治统治效率、行政和社会管理效率、军事效率、文教卫生效率等。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了。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价值,就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作用。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归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表现为法律。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亚当?斯密在1776年《国富论》中写道:“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们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有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二、经济法理念
首先,“经济法理念”属于法的意识范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上的意识形态。它既反作用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较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它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其次,“经济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再次,“经济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是人们之于法的主观追求,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应然规定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这种决定要通过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统治者、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就客观性而言,法理念与自然法是相等的。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观的法理念。
三、 经济法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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