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农村房屋合同书怎 么马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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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村房屋合同书怎 么马

  承包农村房屋合同书怎么马 [承包农村房屋合同书怎么马]甲方(转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接包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承包农村房屋合同书怎么马。 一、转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的 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土地用途为 。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 大写: ) 转包费;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甲方收到费用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 甲方于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3.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再流转权。 2.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土地后的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 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交还接包的土地;需继续接包的,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期满前与甲方重新订立合同。 4.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转包总费用的 20 %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没有支付转包费,应当按照转包总费用的 20 %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应当按照转包总费用的 20% 承担违约金。 七、其他 1. 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土地上的树木、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 ;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书面协议补充。 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出让方(盖章):已备案 2016 年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2016 年月 日 2016 年月 日 -----------------..--华丽丽的分割线------------------ 马xx诉陈xx房屋买卖合同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019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马xx。 委托代理人:宋xx,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x,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金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李晓龙、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我于1989年3月31日将诉争房屋以22 000元的价格卖予城市居民马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现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马xx腾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河北新营13号南院内北房5间、西房1间、西门道房1间、东房2间、南房1问、海棠树1棵及院落;3)本案诉讼费 由马xx负担。 (2)被告辩称 我与陈xx在198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为居民身份,合同约定只涉及地上物的买卖与宅基地的权属无关,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了买卖保证申请、经过审批、缴纳相关契税、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买卖合同无效和腾退房屋不应属于同一诉讼,请求法庭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9年3月31日,陈xx与马xx签署了买卖房屋合同,陈xx将自家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河北新营13号南院内北房3间卖与城市居民马xx,价款21 000元。合同签署后,陈xx另收取马xx1 000元,为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河北新营13号南院建西房2间(含门道1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实际买卖房屋标的物为北房3间及西房2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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