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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述 * * 教师:杨杰 QQ:448603782 邮箱:sweetyang668@ 1.1 建设法律概述 1.2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作用 1.3 我国建设立法概况 1.4 建设法律关系 1.5 建设法律体系 1.6 案例分析 1.1.1 1) 建设法律的概念 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我们所说有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行政机关: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建设法律的构成: 主要来源:建设法律和建设法规中内容集中的或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1)以特定的活动为规范内容 2)以特定的职业为规范内容 其它来源:建设行政部门规章 (P32.3) 宪法和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律中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建设关系的法律。 1.1.1 2) 建设法律的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2. 经济协作关系 这种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自愿、互利的横向协作关系,是通过法定的合同形式来确定的。 3. 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 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 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保护关系; 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 1.1.2 建设法律的特征 行政强制性 (P32.2) 经济性 技术性 行政强制性是建设法律的主要特征,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的标准规范中约97%是强制性标准。其调整方式有: 授权、许可、确认。如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 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必须”、”应该“、”应当”) 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不得“、”严禁“、”禁止“) 免除 计划 撤销 1.2.1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1.2.2 建设法律的作用 指引作用(P32.1)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1.3.1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立法概况 1)起步阶段(1949-1952) 1950年12月:《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951年8月: 《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指示》 2)着于完善阶段(1953-1957) 1953年3月:《包工试行办法(草案)》 1954年6月至7月:《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 1955年:《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 办法》和《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1956年6月:《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 3)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 1957至1959年的“大跃进”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 4)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自1987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法律体系规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1995年底,结合当时和今后的立法任务,建设部制订了“九五”立法计划,以保证建设立法的有序进行。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是我国建设立法硕果累累的时期,据统计,从1978年到现在,已制定和颁发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3部,建设行政法规15部,建设行政规章88部,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则有400多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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