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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途注册公司官网:/sitemap.html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所列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了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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