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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2)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的很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见附表) 下载: doc 文件 三、企业清算期的确定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交易价格) 现金 100 100 100 应收账款 200 200 180 存货 310 400 380 固定资产: 房产 2000 2200 3500 机器设备 1900 2100 1400 无形资产(专利) 70 80 90 待摊费用 10 (预付租金尚未摊销额) 10 0 合计: 4590 5090 5650 负债账面价值 负债计税基础 最终清偿额 应付账款:2000 2000 1800 应交税金:900(以前年度欠税) 900 900 应付工资:300 300 300 短期借款:1500 1500 1400 预提费用:300 (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300 0 预计负债:10 (售后服务费) 0 10 合计:5010 5000 4410 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如下: 所有者权益 金额(单位:万元) 实收资本 8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 盈余公积 0 未分配利润 -1620 合计 -420 -   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因此,当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无到有创立起来时,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上就产生了两个主体:   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公司的创立在企业所得税上产生了两个层面的主体,公司和公司的企业股东。因此,在公司的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也应该是两个层面主体的清算。一个是公司层面,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二是股东层面,即公司的企业投资者也应进行投资行为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清算业务中的两个层面的问题。   因此,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清算环节,不能仅关注公司层面的清算,而忘记了股东层面的清算。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非常清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注]第一款就是说的在公司层面,当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第二款说的就是股东层面,即在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企业股东如何确认其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从而进行股东层面就该项投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财税[2009]60号的“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实际包含的是两个层面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的规定:一个是在公司层面,公司在清算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另一个是在股东层面,其投资在清算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点是我们在理解文件时首先需要注意的。   二、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   在讲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更正很多人一个错误的看法。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企业税务登记证注销就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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