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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服务指引
3717000102104
行政许可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证明核发
服务指南
菏泽市住建局发布
2016-6-6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证明核发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23
附件4…………………………………………………………24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编码:3717000102104
(二)实施机构:菏泽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科
(三)申请主体: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受理地点:菏泽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黄河路3368号,双河立交桥东路南)
(五)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27条
2.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3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六)办理条件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23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4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8条。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5、持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6、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7、取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8、持有施工合同和预售方案。
9、取得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分布图、分户面积图。
(七)申请材料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房管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23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4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8条。
1、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原件1份,纸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纸质);
5、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纸质);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出让地)(复印件1份,纸质);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8、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纸质);
9、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纸质);
10、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分布图、分户面积图(复印件1份,纸质);
11、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1份,纸质);
12、业主临时公约(原件1份,纸质);
1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14、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菏泽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变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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