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保护宣导-斗南高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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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及少年保护宣导-斗南高中

兒少保護辨識、法令、通報與輔導 兒少虐待 兒童虐待形式 身體虐待:對兒童少年施以過當的管教或體罰,導致兒童少年的身體受到任何意外傷害、終身殘廢或死亡。 疏忽照顧: (1)該做而沒做-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衣服、 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及社交機會等。 (2)不該做卻做了-利用兒童少年行乞、犯罪、参與 妨害健康的活動、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影片、出 版品、帶兒童少年出入不當場所、縱容其養成抽 煙、喝酒、藥癮等不良習性。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性侵犯: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的或是陌生人士,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遺棄:被父母或親友刻意拋棄不負照顧養育責任之兒童少年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身體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性侵 兒童受虐辨識—身體 疑似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的瘀傷或傷痕、不明原因的燒燙傷或灼傷、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行為舉止異常、其他:內部臟器傷害、不尋常死亡等。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兒童受虐辨識—心理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兒童受虐辨識—行為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兒童受虐辨識—家庭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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