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债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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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债权

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债的概念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债的变更 第三节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关系含有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参加债的关系的双方当 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 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为特定行为叫“积极给付”,不为特定行为叫“消极给付”。 (三)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 债权,即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并受 领该特定行为的权利。任何债权均有两个要素: (1)给付受领权。 (2)给付请求权。 债务,即债务人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债的法律特征 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有偿性 四、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 一、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为普遍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 法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有义务赔偿 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害人赔 偿。因此,侵权行为也能引起债的发生。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进行 服务。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称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依法 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 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 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从形式上看,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有两 个共同点: 一是参与或干涉他人事务; 二是这种参与或干涉的行为既非基于行 为人的权利,也不是出于行为人本身固有的 义务。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无 因管理通常使本人受益;侵权行为人在实施行 为时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在主观上并没 有为受害人的利益考虑的意思,而无因管理人 则是以保护本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尽管无因管 理与侵权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许多不同,但 对于二者的界定,只能以是否具有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的目的为唯一标准。不能从客观上是否 给本人造成损害作为划分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行为的标准。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使 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 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 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的变更 (一)主体的变更 (二)内容的变更 (三)客体的变更 第三节 债的消灭 债的清偿 债的抵消 债的免除 债的混同 债的提存 当事人死亡 作业 1993年11月间,钟某某和同村郭某某为谈婚姻之 事,从某县同去广东省。11月16日,两人同乘一车返 回某县,途经福建武平县东溜路段时发生撞车事故, 钟某某不幸受伤并住院治疗,由郭某某进行护理。后 肇事单位补给钟某某伤残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为 6707元,由郭某某之弟代为领取后转交给郭某某,郭 某某收到此款后,只付给钟某某500元,余款未付。 为此,钟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余款被 郭某某私吞,要求法院判令其如数返还。 被告郭某某辩称:钟某某的补助款确在 我处,但已给付钟某某500元。余款之所以 未付是因为我已为钟某某住院支付各种费用 6076·33元,而且钟某某现在仍住我家,由 我照顾其生活,因此,主张钟某某要求返还 余款的要求无理。 【审理及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调查审理认为:1993 年11月,钟某某因婚姻之事由郭某某带到广东省。因婚 姻之事未谈成,两人同返某县时,在福建省武平县境内 发生撞车事故,钟某某受伤住院,并由郭某某进行护理。 后肇事单位赔偿给钟某某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707元,由 郭某某的弟弟代表钟某某亲属签名领取,并转交给郭某 某。在此期间,两人均未将赔偿数额告诉钟某某。钟某 某于1993年12月10日出院后,又住在郭某某家继续治伤 20天。在此期间,郭某某付给钟某某500元。后来钟某 某得知真情,遂要求郭某某返还余款,而郭某某以应扣 除钟某某受伤后所花费用为理由予以推诿。为此,钟某 某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因钟某某家庭生活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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