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新发展.docVIP

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新发展.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新发展

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新发展   2011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派员参加了蒙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主办的第一届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国际论坛和反垄断专题研讨会。会议就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交流沟通,就反垄断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关于各国竞争法的制定实施      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竞争法,发展中国家情况不一。目前在发展中国家,非洲的22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正在制定中;亚太地区17个国家中有4个国家正在制定中: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18个国家中有5个国家正在制定中。   蒙古第一部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2000年作了修订。2004年,蒙古根据第一副总理令成立了不正当竞争管理局,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2008年不正当竞争管理局更名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AFCCP),增加了《消费者保护法》的执法职能。2010年蒙古制定了新的《竞争法》。目前,蒙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执行的法律有六部:《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政府管制法》、《行政监督法》、《行政采购法》、《广告法》。   新加坡竞争法制定于2005年。该法卡特尔条款和滥用条款于2006年1月生效;合并控制条款于2007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并购自愿申报制度和纵向协议除外制度。在对政府政策的竞争影响方面,新加坡竞争局与其他政府机构协作,尽量减少政府其他政策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同时,在竞争执法中考虑其他政策目标。考虑到执法初期,除非有有力证据,新加坡竞争局才会启动对卡特尔的调查。   关于卡特尔宽大政策。由于卡特尔是秘密进行的,宽大制度有助于鼓励卡特尔参与者主动报告,新加坡竞争局出台了卡特尔宽大指南。对启动调查前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100%;在调查启动后、执法机关尚未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前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也可以高达100%。如果不是第一个主动报告的,罚款扣除可以高达50%。根据新加坡卡特尔宽大制度,主动报告的当事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完全地配合竞争执法机关;必须停止违法行为,除非竞争局另有要求。卡特尔发起人和胁迫者不适用宽大制度。   尽管各国控制反竞争的行为措施不同,市场分析方法不同,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都采取合理分析原则;除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外,各国对合谋行为普遍采取禁止原则;对并购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在纵向限制方面,仅对价格维持限制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尽管各国在纵向限制方面执法政策差异较大,但纵向限制原则上适用经济评价和经济分析。此外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非传统标准,如与贸易有关的因素、市场力、外国直接投资、私有化、区域一体化等。   各国在反垄断执法中,是优先考虑竞争政策还是其他政策目标方面有差异。在认定合法商业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其他非法垄断行为方面标准不尽相同。发展中国家在认定滥用行为方面有一些特殊标准。如,普遍禁止剥削性滥用;即使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也明确禁止其有关滥用行为;竞争法及执法政策在针对合资企业的执法上有较大差异;更多考虑产业政策、竞争力、中小企业及公共利益等。尽管发展中国家在竞争法和执法政策方面有很大不同吗,但在加强竞争执法方面仍具有一致性。      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有关案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竞争法中最具挑战性,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和大量的事实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复杂性也是各国竞争机构查处滥用案件数量少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的竞争法管辖区设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政策工作组,国际竞争网络成立了单方行为工作组,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竞争网络都有这方面的政策研讨。一些大的竞争法管辖区处理了重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一些新兴的和较小的竞争法管辖区对此问题也十分关注。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都基于共同的原则。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尽管存在差异,但各国竞争法对滥用行为的认定一般都包括: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关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缺乏客观正当理由。   各国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新加坡竞争法规定,只有当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才构成违法。法律之所以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滥用行为,是由于滥用行为使得竞争对手不公平地被逐出市场或者无法进入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和不够开放,最终导致低质、高价和较少的选择商品。如排他性合同、捆绑销售、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等行为。   德国竞争法包括禁止滥用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对滥用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拒绝交易、排他性交易、搭售和捆绑销售、价格掠夺行为等。实践中,滥用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