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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与解除过程中选择权
略论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与解除过程中选择权 摘要: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唯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其解除与否还要基于该姻亲关系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行使。继父母子女关系向养父母子女关系转化过程中的当事人也享有选择权,选择权的行使应规范和法定。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231-02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携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携子女再婚而形成。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父或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从继子女角度出发,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属于姻亲中的血亲的配偶的情形;从继父母角度出发,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属于姻亲中的配偶的血亲的情形。 婚姻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的选择权未进行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该姻亲关系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这两个条件。 以往,对继父母子女问题的研究往往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基本条件,而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很少关注。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权也只是笼统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并未对如何行使选择权加以规范。笔者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与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应享有选择权,其选择权应加以明确规定。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选择权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唯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婚姻关系的形成应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结合意愿,与是否携子女成婚本属两个不同问题。是否携子女成婚应以双方形成结婚合意为前提,只是双方结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众多问题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不应成为婚姻关系形成与否的必要条件。 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形成结婚合意后,是否与双方或一方的子女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需要婚姻关系的双方及子女形成共同合意,同时,还需要各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应享有选择权。 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而言,无子女一方对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有 子女一方对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选择权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双方对此应形成合意。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对共同财产可以选择约定财产制,有子女一方还可以选择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抚养子女,或双方约定有子女一方采取子女不与双方共同生活的方式抚养子女。 与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子女,在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同样应拥有选择权。特别是在子女已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或在子女尚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但有该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具备抚养能力的抚养人的情况下,子女选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成年子女可以选择独立生活或随该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另一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选择与该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另一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另一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不具备抚养能力的,其可以请求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抚养人生活。无论子女成年与否,在其具备选择能力的条件下,子女还应享有与法律规定的抚养人以外的人共同生活(需经对方同意)的选择权。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过程中当事人的选择权 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4],其解除与否还要基于该姻亲关系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行使。 姻亲这种法律关系与婚姻这一中介点紧密相连。随着婚姻的缔结,会产生姻亲这种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否会导致姻亲关系的终止呢?法律将在此种情况下将姻亲关系是否保留的决定权交给了姻亲关系的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姻亲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某一法律事实使这种亲属关系继续保持下去,如继续地共同居住,或虽未共同居住生活,但是长期给予物质上的供给或精神上的抚慰等等。 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不同的是,在解除过程中,更关注继父母和继子女的选择权。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继子女已成年或已具备独立选择能力的情况下,在征得继父母或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有权选择与继父母或生父母共同生活,成年子女还有权选择自己独立生活,因此,继子女对是否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享有选择权。 继子女已成年的,经继子女同意,继父母有权选择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继子女未成年的,经继子女和其生父母同意,继父母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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