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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医疗纠纷调处方案
宁远县医疗纠纷调处方案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的需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解决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积极探索第三方的的纠纷调解机制,依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永州市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调处方案。 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全县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重大医疗纠纷和群体性案件时有发生。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符合中华民族“息诉”、 “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观念,有利于消除纷争,促进团结,较好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因诉讼带来的经济负担,减轻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减少和避免因强制方式而产生的各种后遗症和负面影响;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重视、关心、维护群众利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具体体现。 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及积责 (一)建立宁远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司法局、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公安局、信访局、县维稳办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医调委作为第三方中立身份,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互相尊重的原则,努力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纠纷,更好地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1、是司法局:牵头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患省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在调处医疗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疗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2、是卫生局:产生医疗纠纷时,按照法律程序做好证据的保存,争议双方的调查取证、介绍和解释处置争议的法定程序、解释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专人参与调处,必要进组织县内医学专家参加协调。 3、县公安局:在医患调解工作需要时,根据不同情况接受医调委安排派出法医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工作,维护稳定,保证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对聚众堵大门、拉横幅,停尸、设灵堂等医闹行为予以调查、并严厉打击。 4、县信访:做好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接待、说服、劝导工作。 5、县维稳办:协调、指导和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督促发生问题的镇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6各镇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内患方人员的说服和协调工作,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维护好本地区社会稳定。 7、负责医疗纠纷赔偿的保险公司:协助医患双方积极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二)医调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指派法律专业人员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需要时为患者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和促使其按照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充分体现医患双方身愿调解的原则,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及时协调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处,并妥善处理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突发事件。 4、负责医调委的日常事务,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事件处理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流程 1、各乡镇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立即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司法所人员引导双方到镇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情况较复杂,各乡镇司法所不能控制和调处的医疗纠纷,应由医患双方向医调委办公室提出调处申请。医调委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予以登记,并组派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争议双方调查取证等工作,对重大复杂的医疗争议应及时向医调委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汇报情况。 2、县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立即向医调委办公室提出调处申请,医调委办公室接到调处申请后,应立即派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争议双方调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向医调委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汇报情况。 3、对事实清楚,院方承认医疗责任,不需鉴定的医疗纠纷或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在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经医患双方认可后,由医调委办公室主持双方鉴定调处协议书。 4、对需要鉴定的的医疗纠纷,由医调委办公室告知医患双方委托上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后7日内结案,对不愿申请鉴定,经调解又不能达成协议的或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医调委可以终止调解,并正确引导医患双方向人民医院提请民事诉讼。 四、医疗纠纷调解保障措施 1、医调委办公室在处理医疗纠纷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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