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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思考

对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思考   内容摘要:目前,收取抵债资产已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清收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国家政策环境、司法执政环境、市场运作环境和内部管理环境四大方面存在诸多矛盾,导致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整顿治理司法环境,优化建设信用环境;客观评估资产价值,合理选择资产处置方式;改革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管理。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抵债资产 处置      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在清收、化解不良资产,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且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者因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行为。近年来,收取抵债资产已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清收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力度加大,清收的抵债资产数量更是大幅度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6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总额已超过1100亿元。但现阶段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较为严重,变现率低。据审计初步测算,抵债资产处置的平均损失在60%左右,这直接影响到了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从总体来看,目前存在的问题集中在四大方面。      国家政策环境方面   抵债资产处置时间不合理 《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有利于使抵债资产尽快变现,实现银行债权的货币资金状态,减少损失。而目前各家国有银行的抵债资产普遍资产存在质量不高而抵偿价偏高,急于处置但处置途径少的问题,能够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变现处置的很少,抵债资产的损失严重。   财政税收政策标准双重性 在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国家的税费政策一直受到了银行界的质疑。国家政策在对待国有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上具有“双重标准”,即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税费减免的政策,而国有银行却须重复缴纳税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待遇不平等。2000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曾联合上书国务院,提出《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变现中税费减免和损失处理问题的专项请示》。   在现实工作中,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以房产、土地和交通工具为主,在接收、管理、变现的整个过程要缴纳高额的税费。抵债资产处置过程所涉税费种类繁多,过户手续繁杂,且需重复缴纳税费,增加了变现的损失和难度。以房地产为例,银行如果采用法律诉讼形式收回房地产,在收取阶段除要交纳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外,还要承担评估费、契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在处置阶段仍须交纳评估费、拍卖费、契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这些税费都发生在抵债后,无法成为收取抵债资产的债权部分。从笔者多年资产保全工作的实践看,因债务人无力支付,抵债阶段所交纳的税费(包括双方),银行要承担的税费总额将相当于抵债资产额的20%一30%,进一步加重了抵债资产的损失。   抵债资产会计核算表面化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抵债资产变现收入直接冲减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抵贷资产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按该规定,商业银行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法来进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即在保管期间对抵债资产不作价值调整,在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损失一次性列营业外收支。这一做法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通常会发生损益变化,如折旧、跌价损失等。在将其变现后,大部分都有很大的损益。这种核算法从表面看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它实际上延缓了商业银行对抵债资产的损失确认,掩盖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司法执政环境方面   法院裁决随意性 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加之债务人实施以物抵债时已是经营困难,现金干枯,有效抵债资产极为有限,一些法院为了尽快结案,大部分裁决以仅有财产即不足值的抵债资产抵偿商业银行全部债权。一些法院裁决的抵债资产价格大多高于其市场实际价值,即其抵债资产在没有处置前就注定了账面损失的后果,商业银行也不得不接收实际已存在高额损失的抵债资产。还有些法院对抵债资产进行重复查封,将抵债资产纳入到债务人破产程序中,严重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利益。   政府干预强制性 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如房地产项目、机器设备的变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少数、局部利益,运用行政权力干涉抵债资产的处置。这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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