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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行政调查中公民调查义务规范实证分析

大陆法系行政调查中公民调查义务规范实证分析   摘要: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进行行政处分与决定的基础。大陆法系各国对公民调查义务的立法规定,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发展中公民从完全被动接受管理的角色逐步发展为协助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理念。针对大陆法系九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公民法定调查义务的四个方面:提供相应文书资料、参与事实调查、拒绝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法定事由和不履行法定调查义务的后果作了规范实证分析。   关键词:行政调查;调查义务;规范实证;参与调查;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211-03   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活动之一,是进行行政处分与决定的基础。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Schwartz)曾说过:“资料好比行政机器的引擎动力,没有它,行政机关将不能明智地实践法律制定和裁决的实质权力。”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中期普遍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尽量免受公共权力侵害,但同时为了保证政府机关能够合法顺利地收集到必要的行政决策资讯,保证行政调查的顺利展开,各国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也相应规定了公民协助行政调查的义务。在以“控权”为主线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范公民的行政法上义务是比较罕见的,应而显得格外重要,而更为重要的是,各国对公民调查义务的立法规定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发展中公民从完全被动接受管理的角色逐步发展为协助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理念。现本文就主要九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日、中国台湾、奥地利、西班牙、瑞士、葡萄牙、中国澳门、韩国)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公民在行政调查中的义务进行规范实证分析与研究。      一、提供相应文书资料的义务      依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行政主体对其进行调查时,有向调查机关提供其所拥有的文书及相关资料的义务。此为行政程序法上,被调查人最首要的法定协助义务。   1.“参与人应参加事实调查。参与人尤其应提供知道的事实和证据。其他协助事实调查的义务,尤其是到场或???述的义务,仅存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6条第二款)   2.“领导调查的机关,可命令利害关系人提供资料,以及就其他证据方法给予协助。”(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89条)   3.“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或物品。”(中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39条)   4. “被讯问之证人应提供其他相关之证据,尤其应提出其持有之文件。” (瑞士《行政程序法》第17条)   对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有提供文书资料和物品的义务是否违背宪法所保障的个人隐私权、财产权及不得自证己罪权利是值得关注的。在一些情况下,强迫被调查人提供违背其自主愿望的文书资料和物品无异于直接侵犯被调查人上述被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强迫要求提供文书资料的。且如果该文书是被调查人亲自制作的,强迫提供是否还会涉及其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因为文书资料除了内容可能涉及本人或他人的隐私外,还是制作者本人思想意志的重要表现方式,如行政调查机关有强迫提供的权力,无疑会对被调查人形成意志表达上的威胁,害怕某一天被强迫要求提供,而不敢自由表达自己意志,言论自由权受到压抑。除此之外,根据上述这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文书资料的提供显然包括被调查人所有和持有两种情况,前者文书资料属于被调查人所有,后者文书资料仅为被调查人暂时占有,而对于后一种情况还将涉及被调查人的职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问题,如税务所对第三人的经营资料的保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职业规范要求来对抗行政调查机关的要求?显然出于上述基本权益保护的考虑,少数国家(奥地利、葡萄牙和中国澳门)在行政程序法中同时规定了不提供证据的例外情况(详见下文三),但上述德国、中国台湾、瑞士几个国家和地区在行政程序法对于这一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回答,这显然是今后值得修正的地方。笔者认为,各国如果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有提供相应文书资料的义务,则应同时明确规定被调查人拒绝提供上述文书资料和物品的例外情况,在涉及职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商业密秘、本人或第三人隐私权、以及不得自证己罪时被调查人得要求免除该义务的行使,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相应权利。如果该国行政程序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提供文书资料和物品的法定义务,而于进行调查时直接以调查需要命令被调查人提供相应文书资料和物品,则被调查人当然能够以宪法上基本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职业操守规范为抗辩拒绝提供,如行政调查机关因此而采取强制措施的则需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上的必要根据。      二、参与事实调查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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