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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新型互动关系
城市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新型互动关系 摘要:当前,在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构建城市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新型互动关系具有突出的紧迫性与复杂性。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视角出发,分析建立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可行性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社区政府;社区组织;委托-代理 一、当前我国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 本文所讨论的社区组织遵循学术界的传统提法,是指城市中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为单元的基层社区组织。 (一)社区组织与社区政府的之间具有“共生”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城市,“单位制”解体所剥离出来的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开始归还给社会,社区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日益凸显。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区组织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全能管制形成了当前社区治理中特殊的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发展机制。在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之间形成一种上下级关系,社区组织的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垂直分工为特征的行政一体化的外制型模式。即我国的社区组织与政府组织具有“共生”的关系,社区组织往往外化为政府组织的“组织”。在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关系的处理中,存在着明显的“政社不分”。 (二)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责权利关系不明确 自社区建设开展以来,大量的城市管理职能逐步向社区转移,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各种社区组织逐渐被淹没在政府交办的各种事务中。而为了完成社区政府分配的工作和实现业绩,街道办事处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控制了居委会人事任免、经济分配和工作任务等权力,将居委会改造为自己的“派出机关”,并将大量琐碎的行政事务交给居委会执行。尽管法律上规定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事实上却是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而与居民实际需要相脱离。人们用数字形象地描述社区居民委员会权责和功能错位的状况,“在居委会日常工作内容中有80%是为政府办事,10%是为社会工作,只有10%在为居民服务”。因此,原本属于自治的社区组织被行政化???科层化,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越来越模糊。 二、委托-代理: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新型互动关系 从理论上讲,政府只有提供社会满意的公共物品,政府的合法性才有相应的基础。为了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取得社区管理的合法性认同,政府几乎包揽了社区公共品的供给。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造成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偏离社区福利最大化目标。而在当前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中,作为“自治”的社区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也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如何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建立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新型的互动关系,以确保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罗斯(Ross)系统地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是关于非对称信息下的产权安排和交易的学说,它研究在不完备合约的情况下,如何更有效地激励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其按照契约规定的权限和委托人的意愿,来代替委托人采取行动。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有:(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2)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报酬由委托人支付的情况下,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采取某些机会主义的行为,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同时,双方都可能存在着不道德的欺诈甚至违法行为,而监控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又非常高;(3)委托人预期效用的实现,依赖于代理人的行动,同时也取决于委托人在契约中的制度供给如激励与补偿机制、监督制度的安排等;(4)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激励与监控,建立契约执行的规则和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委托-代理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委托-代理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契约理论,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确立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认可的契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通过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地趋于一致,从而促使代理人会像为自己工作一样地去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这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 (二)委托-代理在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关系中应用的可行性 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形势下,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公共管理领域同样适用。再加上委托-代理机制本身涉及资源利益分配、授权、分权以及权力的监督等问题,所以社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关系同样可以放在委托-代理机制下研究。此外,我们的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角色转变,也要求政府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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