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 知识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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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续) △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行为方式 作为的法律行为是指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处于动态的,能为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不作为的法律行为则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处于静态的,能为法律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作为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积极作出的违反法律或合乎法律法律的行为,表现为违法的作为和不违法的作为。 分 类(续) 不作为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所许可或要求的行为。不违法的不作为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的不作为,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义:在刑法中,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标准之一,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根据。 在民法中,是取得和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和表现方式。 在行政法、诉讼法中,也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内容。 分 类(续) △个人、群体与国家法律行为—主体的角度 个人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个人为主体,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群体法律行为则是由群体包括群体的代表根据群体的授权而作出的法律行为。群体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目的性。群体的建立和运转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国家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所进行的活动。行使者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是国家意志,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特别的依法授权;后果由国家承担。 国家是一种拥有权力的最强有力的特定政治组织,国家法律行为不能归入群体法律行为。它是由国家作出的,它不是群体意志的产物,而是权力代表者或权力行使者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意义:有利于分辨各法律行为主体,认识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别确定各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责任等。 分 类(续) △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的数量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作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 分 类(续) △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行为的对象和范围 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一般的对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如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司法机关对特定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义:确定行为的适用性和可诉性。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2005年3月份,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情况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了“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字样的横幅。此行为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2005年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两人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对两原告家乡的地域歧视和对整个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会评价,不仅严重违背了《宪法》第33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而且直接损害了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伤害了原告对家乡的感情及对家乡应有的荣誉感,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作为河南籍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名誉权和精神健康。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就道歉内容在一家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予以发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十 、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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