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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对律师影响

“诉调对接”机制对律师的影响   【摘要】“诉调对接”机制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对律师的责任心要求更高,而且影响了律师的案源。律师只有不断的增强使命感、增强责任心并促成律调对接才能更好维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诉调对接;和谐;律调对接      为了构建和谐司法环境,各地法院纷纷建立起“诉调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将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有机的结合了起来,一方面方便了群众选择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民事法官的压力,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然而它对于律师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及流程   “诉调对接”是诉讼与调解机制对接的简称。诉讼与调解机制对接不是指法院内部诉讼与调解的结合,而是指法院外人员调解与法官审理案件的有机衔接和配合[1]。这里的法院外人员因各地采取的做法不同而各异,有的是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或者街道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的是指由法院聘用的人民调解员。   诉调对接通常的流程是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诉调对接范围的,就委托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法院便作出调解协议书对调解行为加以确认,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便予以立案审理。当然,对于其它不符合诉调对接范围的案件则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诉调对接”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法官和老百姓而言都有很多积极的意义,然而它对律师律师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诉调对接”体制对律师的影响   1、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   在实行“诉调对接”之前,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直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同意调解的就进行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的就直接判决。实行“诉调对接后”对于起诉到法院,符合“诉调对接”范围的案件,法院会委托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调解,有些法院有时候还会调解多次,只有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才会立案审理。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因为律师除了与以往一样参与庭审以外,还需要参与调解,而且除了到法院外可能还会到其它被委托的机构参与调解。   2、对律师责任心的要求更高   由于主持调解的可能是司法所的人员,或者是街道调处中心的人员或者是人民调解员,而他们与审判人员相比专业素质相对较低,在调解案件的时候考虑得更多的是情理,而不是法理。而且有时候为了调解成功,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一部分利益。   比如说被告欠原告1万元,法官为了调解结案,可能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让原告同意只要被告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给9000元案件就算了结了,因为如果原告不同意,那么被告可能一点都不给,或者一直拖着,这种情况下看上去是维护了原告的利益,因为原告很快就能拿到钱,其实却是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为对于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有可能就是为了获得一点利息才会借钱给其他人,出现矛盾之后,当事人往往退而求其次,只想要回本金,而依照法律的规定,他如果请求对方支付合法的利息,这种请求法院是应该支持的,那么经过调解员调解之后当事人不但损失了利息,还损失了本金。而当事人对法官的话通常是不敢怀疑的,所以即使原告同意只要求被告支付9000元就算了结,这种调解看起来将争议解决了,其实是以损害原告的利益为基础的。此外,即使原告把钱借给被告不是为了获得利息,那么他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本金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事实上一经调解有可能就会打折扣。   因此,在类似上述的种种情况中,对律师的责任心要求就更高,律师既要通法理,又要谈情理,而且要在迅速解决问题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进行权衡。   3、影响了律师的案源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通常会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的过程中聘请律师。而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则一般是在诉讼的过程中聘请律师,他们往往会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得知自己被起诉了,才去聘请律师。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聘请律师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对法律不了解,担心自己败诉。   实行“诉调对接”机制之后,对于“符合诉调对接”范围的案件,法院直接委托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把起诉状副本寄给被告的,更加不会发传票通知当事人,而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何时到法院进行调解。由于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是传票这样一些普通老百姓非常陌生,而且有些敬畏的法律文书,所以当事人并不觉得需要求助于律师,因而影响了律师的案源。即使是聘请了律师的,由于调解不会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来开庭审理,律师的作用也不能全部体现。如果当事人再遇到法律问题,他们根本就不再考虑聘请律师了,所以也影响了律师的长期的发展。   此外,由于哪些案件属于“诉调对接”的范围,目前还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地法院自己规定的,有的地方甚至于是所有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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