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城步县新修大寨水电站纠纷情况汇报
关于城步县新修大寨水电站纠纷情况的汇报
周市长:
3月17日,按照您的批示,我们冒雨赶到城步。下午,在县处纠办的陪同下,赴茅坪镇大寨村新修大寨水电站站址,踏看现场,了解情况。18日赶到绥宁,听取绥宁县山纠办和关峡乡阳副乡长的汇报。19日9时,绥宁县关峡乡石脉村村支两会3人赶到县城我们的住处,我们同他们见了面,现将调查的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一、城步新建大寨水电站审批情况
大寨水电站是由城步县水利局于2003年4月29日以城水利字(2003)16号文《关于修建大寨水电站的批复》给邵阳市双辉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城步县发展计划局于2003年7月24日以城计字(2003)113号文《关于大寨电站改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给双辉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城步水利局于2004年11月16日以城水农电字(2004)97号文《关于大寨水电站项目开发权的批复》给广东乳源瑶族自治县天林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市双辉电力有限公司。
二、绥宁新建清溪江水电站审批情况
清溪江水电站是由绥宁县水务局于2004年6月20日以绥水务字(2004)23号文《关于清溪江水电站初步设计的批复》给清溪江水电站。邵阳市水利局于2004年3月18日以邵水计字(2004)25号文《关于绥宁县清溪江水电站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意见并请批复的函》报邵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绥宁县发展计划局于2004年5月26日以绥计字(2004)62号文《关于清溪江水电站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的批复》给阳秋华。邵阳市发展计划局于2004年4月13日以市计基础字(2004)109号文《关于绥宁县清溪江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给绥宁县发展计划局。
三、关于新修大寨水电站大坝及淹没情况
城步方认为:大寨新修水电站,大坝及淹没区都是城步管辖范围,从来没有发生争议,有53年土地证、82年的定权发证和一系列生产、生活、作业等,并在勘界线100米城步境内,发电厂房修建在插花绥宁境内的自己的土地上。
绥宁方认为:大寨新修电站,坝基及淹没的两边山都是绥宁县关峡乡石脉村的,有53年的土地证、82年的定权发证及李姓祖坟等。
四、关于新修清溪江水电站坝址及淹没情况
双方一致认为新修清溪江水电站坝址所在地是绥宁的,没有争议。城步方认为,设计高度海拔370米的位置,就要淹没城步方30多亩的山林,设计高度海拔379米就要淹没城步方新修大寨电站的发电厂房和大坝坝基2米多,淹没城步方田7亩,山70多亩。绥宁方认为,设计水库蓄水位在379米,要淹没城步部分田、土和山。
五、双方一致认为:未新修水电站之前,双方从未发生过山林、水利、边界、土地纠纷。
六、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这是一起因修水电站而引发的综合性纠纷。在同一条河流上,城步县在上游建电站,绥宁县在下游建电站。下游的电站如果按照现有的设计高度379米建设,将淹没上游电站的大坝3米左右,使上游的电站完全报废。同时,还将淹没上游城步方部分田、土和山林,城步方绝对不会接受。如果城步方按照批准的原设计建设大寨电站,那么绥宁方的清溪江水电站就得修改设计高度,降低发电量,修建的价值大打折扣。两个电站都是引进外资在建工程,都已投入200万元左右。
我市山纠办不同于其他地(州、市)的纠纷办,我们的职责是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于水利、田土等纠纷无权处理。此案必须由水利部门确定水淹高度后才能确定水淹的地类和面积。因此,必须有领导牵头,水利、国土、民政、山纠部门参加才能调处好。
邵阳市山纠办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1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