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制报关单的实训报告(2300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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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制报关单的实训报告(2300字).doc

关于填制报关单的实训报告(2300字) 关于填制报关单的实训报告 各栏目的规范填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使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填制方法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行打印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海关编号是由各海关的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设备登记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 1.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2.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3.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适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货物和凡涉及到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本栏目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4.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Y开头的备案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亚太贸易协定》规则、《框架协议》规则项下进口货物均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1.日期均为8位数字。 2.在申报进口时无法确认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进口日期栏允许为空。 3.为填写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 4.出口日期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 5.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六、申报日期 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 七、经营单位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 本栏目填报要求: 1.填报经营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xxx公司进口”。 3.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和编码。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保税区、报税 仓单、其他运输、物流中心、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 九、运输工具名称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码或者船舶英文名称及航次,如YONG YUE6/0445W。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及进出境日期。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码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空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及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 十.提运单号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 2.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5.航空运输:填报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无分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6.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备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成产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在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栏应填报其编码;没有编码或编号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本栏应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十四、结汇方式 按照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或英文缩写。 十五、许可证号 本栏目只针对需要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货物才填报,对于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目为空。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 十七、装运港/指运港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中文名称。对于发生中转的货物,最后一个中转港就是装运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十八、批注文号 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免于填报。 十九、运费、保费、杂费 进口成交方式为FOB或出口方式为CIF/CFR的,应在本栏目填报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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