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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liuhuayingde 同舟税务 培训课件 XX公司专用课件 目 录 主题二:研究开发模式 主题三:研究开发项目要求 主题四:税收优惠政策 主题一:研究开发费用概述 主题五:加计扣除内容 主题六:申请加计扣除一般性流程 一、研究开发费用概述 研究研发费用是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以下目的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① 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 ②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③ 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 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 ① 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 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即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能申请加计扣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区分研究开发活动与常规活动,实务中一般以科技厅立项认定作为研究开发活动的一个起点。 二、研究开发模式 (一)研究开发模式 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 自主开发 指依靠自身资源进行独立开发,对研发成果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2、合作开发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对研发成果共同享受收益、共同承担风险。 3、委托开发 指受托人和委托人通过签订合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开发,委托人支付报酬取得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上述不同的研发模式,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将有所不同。纳税人应将经营管理需要与税收筹划行为相结合,从而找出技术管理可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开发模式。 二、研究开发模式 (二)加计扣除主体 1、自主开发 自主开发方按税收规定申请加计扣除。 2、合作开发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税收规定申请加计扣除。 3、委托开发 由委托方按税收规定申请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受托开发自身不能加计扣除,而将享受优惠的权利过渡到了委托方。 三、研究开发项目要求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指南或目录的要求: ①《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②《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不符合上述指南或目录要求的项目,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符合指南或目录作为一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应以该指南或目录范围作为项目立项的出发点,所有边缘研发活动应向其靠拢,并尽可能引用其关键语言,以增加其辨知度提高科技厅审核立项的可能性。 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①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②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加计扣除内容 由于税收规定对可以加计扣除内容没有“其他等”兜底条款,而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予以列示,所以未列举的内容不能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为: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都可正常计入,但是 “材料”要与 “固定资产”严格区分,材料可以一次性扣除,而“固定资产”只有在研发期间的折旧费用可以扣除,在取票环节尤其关键,形式要件上开票内容应和核算一致。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研发活动人员”以纳税人下达的研发机构或项目组参与人员名单为准,名单应充分考虑后期会直接参与的人员,另外还应关注以下要点: A)纳税人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可以加计扣除。但在税务机关具体审核时,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能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B)纳税人可能在“福利费”会计科目中核算的各种货币性补贴,可以作为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内容予以加计扣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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