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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有效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P170: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1:典当合同纠纷案 1995年6月27日,甲典当服务行与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以自有的一辆面包车为质押物在甲典当服务行贷款6万元,期限15天。到期后,该公司未按约还贷,后经双方协商又续当55天。但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还款。 典当服务行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二)特征 1. 价值性。(变价求偿权) 2. 优先受偿性。 3.不可分性。 4.从属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等替代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替代物行使其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担保物权的学理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 1. 抵押权。 2. 质权。 3. 留置权。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与社会作用 (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促进商品交易 (三)克服信用危机,推动经济繁荣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各国民法的规定: (1)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 (2)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德国、法国、俄罗斯及台湾地区 ) (3)平等主义,即债权人可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已经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日本法) 四、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1. 《担保法》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绝对优待主义) 2.《担保法解释》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担保法解释》对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进行了区分。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实行平等主义。 3、《物权法》之规定 P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实行的是“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平等主义”模式。 案例2: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效力关系 1996年6月5日,长虹橡胶厂向津南工商支行借款6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长虹厂以企业设备作抵押,该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东咀仓库就此笔借款进行担保,约定借款到期如长虹厂不还或者不能归还全部本息,东咀仓库将条件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后来,长虹厂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于是工商银行向天津市津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虹厂和东咀仓库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长虹厂答辩:拖欠原告借款属实,因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厂里没有资金,应以抵押物折抵借款本金。被告东咀仓库答辩:长虹厂以设备进行抵押借款,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大于借款本金和利息,完全可以抵还借款。所以我库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的问题: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但债权人选择了人保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物的担保人追偿,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相互追偿权,意在禁止行使相互追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债权人与物的担保人串通,应允许承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追偿权,但对“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计算和认定,有待将来物权法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规定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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