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X开发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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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开发公司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xxx公司环境管理,切实把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落实到勘探开发建设各生产环节,使生产建设中环保工作作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管理、以管促治,实现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特制定本奖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进入xxx公司市场的作业与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xxx公司内部经济奖惩依据。对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环保工作中业绩较差或者在作业与服务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政府的规定交纳排污费和赔偿事故损失外,xxx公司还将按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条 xxx公司收交的环保污染和破坏事故罚款统一上缴财务部门,设立财务专项帐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xxx公司环保奖励、环保宣传教育。 第五条 环保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报请委员会审批;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处罚,由xxx公司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属xxx公司所属单位的处罚,由人事(组织)部门从该单位效益奖中扣支;属xxx公司所属合同服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抗拒或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至到xxx公司委员会责成公司项目合同执行单位从合同中扣缴和通报为止。 第七条 环保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xxx公司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环保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xxx公司委员会申请复议,xxx公司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决。 二、奖励细则 第九条 对xxx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实行环境保护经营目标责任制,各单位(部门)应努力完成环境保护工作指标,xxx公司将按照下发的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对推广使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减小环境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大搞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和回收产品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治理污染、环保科研、监测、设计、施工、管理等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股份公司、地(州)级政府环保先进单位和个人的,xxx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处罚细则 第十一条 对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延期申报或者虚报瞒报,经调查属实后,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xxx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或处理,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纠正错误、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止事故扩大,可免于处罚。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违反设计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设计规范,使环保设施设计漏项、设计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环保设施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视情节对设计单位处以设计费用5%的罚款,并责令纠正错误设计,直至取消在探区范围内的设计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xxx公司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1)由于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善,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者,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运行单位责任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另处5000-20000元罚款。 (2)处理后的残渣、废液未经妥善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3)因事故导致设备停运,而又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污染,将视污染程度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保设施的,罚款5000-20000元;拒报和谎报环保设施运转情况的,罚款1000-5000元。 (5)损坏环保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照价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油田物探、钻井、试油、采油、井下作业、油气集输、油气加工、炼油化工、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有效的防治污染与环境破坏措施;对废油、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质必须排放到指定地点,对废气、噪音、震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物进行治理;施工完毕,污染物质必须全部清除,对施工现场恢复整洁状态,不得遗留污染,如有违反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并不免除其承担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的责任: 1、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5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治理。 2、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处10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限期治理。 3、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100000元,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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